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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9年3月张某某应聘时称毕业于芝加哥艺术学院,拥有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被录用入职北京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创意中心总经理,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双方签订了合同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
▼张某某2019年9月12日提出辞职,自9月26日起未到公司,自称一直跟公司总裁沟通新加坡的项目至10月10日,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 随后公司发现张某某的学历与工作经历虚假,认为张某某“持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欺骗公司获取高额待遇,应退还公司,并应承担在公司与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中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对簿公堂起诉到法院,公司要求张某某返还工资款30万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7万元。
★争议焦点★
1、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入职,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2、员工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退还工资?是否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公司还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认为劳动合同尚未成立,张某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返还北京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款30万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3民终410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提供虚假学历等,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通常员工被录用后,用人单位与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签字后,劳动合同就已经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员工在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在劳动纠纷实务中,就将认定员工因欺诈行为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法院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员工持虚假学历入职,所领取的工资是否要退还单位?
用人单位在设置工作岗位时,对其有相应的岗位各项要求与条件,譬如学历、从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等,同时也给予相应的工资等待遇,用人单位的岗位各项条件要求较高或较多,同时待遇也会较高,而员工持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欺诈入职就业,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样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同时违反职位待遇相符的公平原则,因此员工获得的与此不符的部分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给单位。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应该诚信就业,用人单位应该预防不诚信的发生,譬如请专业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以及劳动合同里设定必要的条款等,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