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客户咨询说:“入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基本工资是27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是13400元,工作三年多,单位突然要调岗,我不同意,单位就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我辞退,那么,若是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单位是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来计算?还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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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这样的问题,想必95%以上的员工都遇到过,签订合同的基本工资和实发的工资并不一样,合同约定的工资一般都很少,有的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约定的。那么,若是单位和劳动者产生了劳动纠纷,关于经济补偿具体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还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呢?对于这类问题,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和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并无关系,而是和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有关,那么,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是以每个月实际收到的工资为计算标准,还是其他计算标准呢?这个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未交税、未扣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的平均数,比如,张某每月实发工资是7000元,扣掉税和五险一金只剩下6400元,若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基数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7000元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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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想必大家都已经很明白了,不管是员工也好,还是企业也好,遇到这样的问题,心里基本已经有谱了。最后,笔者建议,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理由要合理合法,最好与劳动者协商沟通解决,切勿以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决定员工的去留问题,若是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提起仲裁的话,那损失则会增加,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作者:优宝杖平台小编(作为企业老板 ,若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免费做法律问题诊断的,可以随时去优宝杖官方网站联系优宝杖法务、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