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经理:我公司有个员工半个月前邮寄了离职申请表给我,主动提出离职,我公司已经批准并告知他具体离职日期与交接事项。前天,他突然通知我说不想离职了,要求撤回离职单,可我公司已经招聘了人顶替他的工作岗位,他撤回离职的申请,我公司必须同意吗?对公司有无劳动用工的风险?
朱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权利属于一种形成权,在贵公司已经收到员工的离职申请并批准其离职之后,若员工反悔,并不会发生撤回离职的法律后果,贵公司不同意也不会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据此,贵公司可以不同意他撤回离职单。实际上,法律上的撤回,是指他的撤回通知,必须在他的离职单邮寄到您手中之前或者两份通知同时到达到您手中,本案您说的是他在半月后再通知撤回,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撤回。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