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在文章里留言:他从外地坐火车到北京某设计院应聘,往返三次,过五关斩六将,最终收到了该单位的录取通知书,他辞去了囯企中层干部的工作去报到,对方居然说之前没有看到他是大专学历,设计院至少要求本科,不能录用!这要咋办?
一、职都辞了,你跟我说这个?
这位留言的网友,是看了我写的求职者放了公司的鸽子的文章留言的,这件事勾起了他痛苦的回忆。
他以为拿到录取通知书,就是确定了录用关系,没想到对方会用“学历不合适”这样的理由,拒绝他的入职。
说实话,看了他的留言,真的很让人觉得很气愤,如果是因为学历不达标而拒绝录用,一开始就不要让人家去面试。
往返三次北京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都高得不得了,再加上他从国企的中层干部岗位辞职,这中间的损失可想而知。
很多网友说:只是一个录取通知书而已,又不是签订了合同,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件事情只能自己吃瘪了,又能怎么办呢?
二、吃瘪?坑爹的才是鳖!
事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糟糕,如果一个劳动者拿到了录取通知书,最后没有选择去一家公司入职,公司对劳动者没有什么约束方法,只能道德上谴责一下。
但是反过来就不一样了,如果一家公司给劳动者发了录取通知书,而最终想要违约,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是无效的,因为双方并不是劳动关系,因此适用的法律也不是《劳动合同法》,而是《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翻译成人话就是:发了录取通知书,就要对人家负责。
换句话说,企业发出录取通知书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录取通知书的内容就成立了,双方都应该遵守录取通知书的约定,执行约定的内容。
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利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企业反悔的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所以为企业放了鸽子,不要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即可。
三、录取通知书,其实坑很多
后来我还专门查了一下,在录取通知书这件事上,其实还有一些其他的坑,可以供劳、资双方去规避:
1.资方:体检前OR体检后?
第一个坑,就是录取通知书的发放节点,究竟是在体检前还是体检后?
站在公司的角度,最好让劳动者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提交体检报告,免得发放了录取通知书之后,收到体检报告才发现对方不合适,那时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2.资方:如何避免做备胎?
很多企业主和管招聘的人,会有一个疑问,难道发了录取通知书?就要尽无限的责任吗?万一发了录取通知书,对方拿公司当备胎一直不来,遇到了更好的人才,岂不是没法录用?
其实这个问题蛮好解决的,就是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明确的回复期限,如果对方到了时间节点,仍然没有回复,录取通知书就作废。
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对方吊着企业不回复,企业却需要承担法律风险的问题。
3.劳方:小心合同不一样!
最后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一切都要以合同为准,而不是录取通知书。
我有个朋友,在求职的过程当中,对方大老板允诺了薪酬,结果签合同时,对方要求在合同当中要标明其中的2000元是计提工资,理由是避免别的同事觉得不公平找老板麻烦。
朋友当时也没多想,后来到了年底,这一年多发的24,000块全都被扣了回去,朋友才惊呼上当!
恐怕很多朋友都没听过什么“计提工资”,所谓的“计提工资”,就是提前发给你,最后要还给公司,有点类似于公司提前把钱借给你的意思。
与其等到被坑之后跑去仲裁,还不如在被坑之前,好好审一下合同。
如果录取通知书,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以合同为准,宁可相信这个世界上有鬼,也不要相信骗人的嘴,还是合同最靠谱。
尾声
劳动者放公司鸽子,是诚信问题,公司放劳动者鸽子,是违法的问题。
先拿到体检报告,再发录取通知书,文件要加上有效回复期限,一切以合同为准。
希望每一个没有诚信的公司或个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
欢迎留言聊聊: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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