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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多少天交保险]辞职报告申请书简短30字…

时间:2023-02-18 15:26: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有遵纪守法的企业,也又完全法盲的公司,更不缺喜欢打擦边球的用人单位,某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会事先说明,或签署协议,与劳动者约定入职满半年,一年后才缴纳社保。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有过这种约定是否还能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首先来说是否有效问题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约定均属无效,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论,不管双方如何约定,出于什么目的进行了约定。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可立刻向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

第二,有此类约定劳动者是否还能以未缴社保为由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能拿出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相关协议。(即入职半年一年后才缴纳社保是入职前双方约定好的)那么仲裁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认为劳动者此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有失公允。对于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相关协议,并且劳动者也不认可存在此类约定,那么劳动者以未缴纳哦社保为由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则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如果劳动者认可有过此类约定,但是能举证,中途曾向用人单位主张此类约定无效,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拒不配合后,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也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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