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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报告甲方不签]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2-18 12:30: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栾智博与被告原子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栾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补偿金30万元;

2.支付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栾xx支付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

栾xx于2017年9月6日入职原子公司,岗位是java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子公司向栾xx支付30万元补偿,至今未支付,利息的依据是协议的5.2条,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被告方答辩

原子公司辩称,栾xx于2017年9月6日入职,双方签订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的劳动合同。栾xx于2019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2019年7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向原告支付30万元补偿,这30万元没有支付,因为我们主张这份协议是赠与合同,现在准备申请撤销该协议,协议中扣除的10万元返还。栾xx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4月8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8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栾xx的请求不予受理。栾智博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查明

2019年7月15日,栾xx与原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原子公司,乙方栾xx,

一、鉴于

1.乙方于2017年9月5日入职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后因公司工作需要,乙方自愿担任安全主管岗位,期间公司将所有公司业务最高权限交予乙方管理,并负责公司网络运维安全的相关工作。

2. 2019年3月26日发生公司服务器入侵及数字货币资产被盗事件,造成公司人民币几千万的损失,公司立即报警立案。在案件侦查中查明服务器以及数字货币的丢失与乙方本人堡垒机的账号及手机短信验证码有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2019年6月9日乙方主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离职。

3.乙方在职期间,于2018年8月20日与公司签署《员工期权计划安排》,但至今乙方没有认购实际出资购买,同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公司念及乙方是老员工及家庭压力,给予乙方人民币40万作为补偿。

4. 2019年6月14日,乙方由于买房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借款10万,现在乙方愿意从公司给予的40万人民币补偿款中扣除10万元归还张XX,剩余30万元补偿款,公司通过张XX个人银行卡进行支付。…

5、财务交割,乙方在此说明,在甲方任职至今,甲方在薪资、奖金、福利补助、加班费及五险一金方面都正常缴纳和支付,没有拖欠。未休年假及加班调休按照日薪以加班费折算给乙方。

6、其他

无论何时,一旦乙方提起劳动仲裁或者以任何案由起诉公司,或者向任何公安、司法机关就公司任何事情报案的,则此笔补偿款30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额外支付50万元作为违约金。

如果半年内甲方没有支付乙方30万元的补偿款,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半年内公司破产的,则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支付”。

原子公司认可未支付栾xx《协议》约定的30万元,主张系因这份《协议》是赠与合同,现在准备申请撤销该《协议》。原子公司据此提交了:银行回执、司法鉴定报告、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栾xx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该案中,栾xx与原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按照该《协议》履行。原子公司未将该《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支付给栾xx,原子公司主张准备申请撤销该《协议》,但《协议》并未被撤销,本院对原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子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栾xx补偿金3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原子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栾xx补偿金30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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