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5月1日,小张与某银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银行柜员。2015年9月6日,小张向部门主管和人事经理递交书面辞职信,部门主管及人事经理均书面答复小张,暂不同意辞职,待银行招到柜员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在递交书面辞职信30日后,小张认为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的通知义务,于是不再来上班。而银行认为,并未批准小张辞职,小张仍应坚守岗位,双方争执不下。
【分析】离职报告分为辞职通知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两种,用人单位在接到员工离职报告后,应当根据离职报告的实质内容加以区分。判断二者的关键在于离职报告中是否存在“望单位批准”、“请领导同意”之类的表述,如果无上述表述,则该离职报告的性质为辞职通知,单位无权批准,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30日以后,劳动关系解除。相反,如果存在上述表述,该辞职信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员工辞职。
本案中,如果为辞职通知,银行应及时协助小张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否则,因银行延误办理离职手续,给小张造成经济损失,小张有权要求赔偿。如果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在银行批准之前,小张是不能离职的。如果小张擅自离职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小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