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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能写哪些字 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2-08 22:34: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知乎有一个提问:“你在职场上遭受过的,最难的是一件事是什么?”

有很多网友回答:

“老板拖欠工资”;

“公司战队”;

“员工内斗”;

“被老板冷暴力”。

.......

各类回答,充分体现了这届职场人的不容易,和老板那幅“丑恶”的嘴脸。

但是有一个回答, 让我印象深刻:

“因为老板的一句话, 我抑郁了整整一年。”

说出这句话的,是网友芝麻。

一、领导:“你能力不胜任!”

翻看芝麻的个人成长经历,其实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姑娘:

重点本科毕业,专业是播音年年拿奖学金,同时还担任了学生会主席 。

但就是这么一位优秀的姑娘,却遇到了坑了她两年的老板。

毕业后,姑娘并没有从事自己的专业, 而是靠兴趣找到了一份于短视频相关的工作。

老板放权,给予芝麻尝试的机会,芝麻开始全权承担起了短视频的拍摄任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姑娘运营的平台开始有了起色,芝麻的人气也开始暴增,平台开始有了粉丝。

芝麻上进,她萌发了一个想法:想去更专业的短视频团队,不再是把短视频当兴趣,而是作为职业来好好发展。

一直以来,芝麻还是很感谢老板的,觉得是“放权让她尝试”的好老板,于是芝麻很坦率地和老板沟通了她的想法。

当天的聊天,其实还算愉快。可是不出三天,芝麻就被辞退了。

她的离职证明上写这六个字:能力不能胜任。

也正是六个字,让芝麻陷入了灰暗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芝麻虽然收到了面试的机会,并且有些面试官还向她发送了offer,但是每次老板看到芝麻离职证明,纷纷把她拒之门外。

让芝麻深陷囹吾的,不仅仅是她遇人不淑,更是离职证明上那6个大字:“能力不能胜任”。


二、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所以,归根到底,影响芝麻两年的一纸“离职证明”,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离职证明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它的主要作用有三个:

(1)便于开始新的工作

绝大部分用人单位,会根据你的个人简历和离职证明,来核实你的工作经历是否属实,有无造假。

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2)办理档案的转移

离职之后,我们就要办理个人档案转移。

这种时候哦,我们可以选择在人才中心存入我们的个人档案。

但是人才交流中心是需要我们有离职证明才能调动。

常态下,正规的档案管理都是需要离职证明才能够调动个人档案的。

(3)社保关系的转移

离职之后,我们需要在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因为在新单位,我们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公司才会为我们缴纳社保,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和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至于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上述四项内容缺一不可,这属于必备项。

这里有一个【离职证明范本】:


还有一个可备项:

除此之外,离职证明也可作为产生劳资纠纷时的重要凭证。基于其用途,离职证明还应该包含一些可备项: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协议需交代的事项。

三、开具离职证明的注意事项

1、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包括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自单位与个人产生劳动关系起,,双方就存在事实的用工关系。未免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精确到天,否则容易产生纠纷,无法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3、员工姓名和工作岗位信息一定要填写正确。

4、不能按照劳动者意愿随意填写离职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离职原因并不是必要项,可写可不写,但千万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

5、离职证明一式两份离职证明是作为劳动关系结束的终止凭证,离职证明分2联,公司留存一份,员工留存一份。

并且为了离职证明的权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公章,在公司存根、员工留存的两联离职证明间可盖骑缝章。

很多人不具备基本职场常识,以后自己口头上提交了书面申请,一切就万事大吉,拍拍屁股走人。

其实不然,具备成熟经验的职场人,都会办理好原公司的离职手续。

最后,一定要保留你的工作记录,包括:

入职合同、银行流水、打卡记录。

四、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公司不跟你出具离职证明,或者像芝麻那样,被无良老板开具侵犯个人权益的离职证明。

我们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写在最后

不管公司对你再好,工资给得再高,我们一样要有职场危机意识。

最后,像芝麻碰到的那种情况,一定要保留工作证据,不要万不得已,不要跟公司撕破脸皮,但是如果老板太过分,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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