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德宝申报理由】发包方批复联系单属于单方行为,施工方不认可不发生效力

时间:2023-05-09 11:12: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90号,审判长包剑平,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

承包方: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公司)

省建公司与德宝公司对省建公司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结算中争议问题:

1.商品砼价格材差金额为1964700元。省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2条约定混凝土价格按当地当月拦头价为结算依据,运输费按实际距离计取;德宝公司回复:德宝公司下发编号009通知,按照安阳市信息价格下浮18%,运距按照20元/立方米计算。

2.商品砼运距未计差额680000元。省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2条约定:混凝土价格按当地当月拦头价为结算依据,运输费按实际运距计取;运距8公里,见三方共同认证的2011年2月25日施工现场签证单;德宝公司回复:德宝公司下发编号009通知,经与公司领导协商,工程部决定:按照安阳市信息价格下浮18%,运距按照20元/立方米计算。

3.商品砼外加剂863600元。省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1条约定:决算编制依据“设计变更有效签证”,外加剂见三方共同认证的2011年6月24日施工现场签证单。另外,高性能纤维膨胀剂价格,省建公司主张应依据《2011年安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3.5.6期》公布的信息价3.8元/kg计算;德宝公司回复:德宝公司下发编号013通知,经与公司领导协商,工程部决定:膨胀剂按照950元/立方米计算。

4.安全文明考评费计取393801.30元。省建公司理由:工地施工时严格按照文明工地标准执行,应计取考评费;德宝公司回复:暂未计取。

5.取费中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未计取费用1478343.29元。省建公司理由:现场实际发生了此项费用,应该计取;德宝公司回复:暂未计取。6.消防(通风)配合费10000元。省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4条约定:消防(通风)按分包总价的1%计算配合费;德宝公司回复:暂未计取,以上差额合计5390444.59元。

争议焦点:发包方批复的联系单、签证单,施工方不认可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一审河南高院

1.关于商品砼材料价差与运距差额部分。省建公司主张依据德宝公司、省建公司与欧凯龙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4.1.2条“混凝土价格按当地当月拦头价为结算依据,运输费按实际距离计取”的约定,以及2011年2月25日德宝公司、省建公司与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商品砼运距8公里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计算商品砼价格与运距费用;德宝公司主张根据其下发编号009通知,按照安阳市信息价格下浮18%、运距按20元/立方米计算商品砼价格与运距费用。按照上述计算标准经双方核算上述费用差额分别为1964700元、680000元。发包方批复联系单属于单方行为,施工方不认可不发生效力,该通知中提出案涉工程商品混凝土价格按照《安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期的价格下浮18%另加20/立方米计算,省建公司不予认可,德宝公司亦未提供就其主张的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已与省建公司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德宝公司该项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省建公司主张按照德宝公司、省建公司与欧凯龙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上述约定,以及德宝公司、省建公司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经三方测量,安阳天伟商砼搅拌站到施工现场距离为8公里。”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计算商品砼材料价格与运距费用具有事实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结算工程价款时商品砼价格是按照省建公司施工当期价款下浮18%另加20元/立方米运费已计入双方无争议工程价款中,故按照省建公司主张的上述计算标准,经双方核算的商品砼价格材差1964700元、商品砼运距未计金额680000元应计入省建公司已完工程造价。

2.关于商品砼外加剂863600元。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签署的“安阳德宝国贸中心(商业一)结算汇总表”附件一“安阳德宝欧凯龙商业广场项目遗留问题”第二条已共同确认地下室迎水面砼添加高性能纤维膨胀剂,C40砼总量8353.36立方米*26.9kg/立方米=224705.38kg,C50砼总量915.28立方米*30kg/立方米=27458.4kg。参照省建公司与德宝公司、欧凯龙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4.1.1条“预决算编制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相关配套文件及省市有关造价管理文件计算造价、决算依据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设计变更有效签证等”约定,省建公司主张按照施工期间《2011年安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3、5、6期》公布的高性能膨胀剂信息价为3.8元/kg计算该项费用,符合双方约定。经河南高院核算,双方有争议的商品砼外加剂费用应为:(224705.38kg+27458.4kg)*3.8/kg=958222.36元,加上税金(费率3.477%),共计为991539.76元(958222.326元×1.03477)。因省建公司请求该项费用的数额为863600元,故河南高院确认该项费用为863600元。由于德宝公司下发编号013的通知系其单方通知,省建公司不予认可,德宝公司亦未提供就其主张的高性能膨胀剂价格按950元/立方米计算,已与省建公司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故德宝公司该项主张河南高院不予支持。

3.关于安全文明考评费393801.30元。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现场考评费是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由于省建公司已完工程未经考评组考核,省建公司请求德宝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河南高院不予支持。

4.关于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未计取费用1478343.29元,省建公司自愿撤回该项起诉,河南高院予以准许。省建公司放弃由德宝公司支付消防(通风)配合费10000元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河南高院予以支持。综上,省建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应为82586620.84元(79078320.84元+1964700元+680000元+863600元),扣除德宝公司已付工程款80401265元,德宝公司还应支付省建公司工程款2185355.84元。

另外,因德宝公司申请对双方存在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已无必要,河南高院不予准许。

(二)最高院
一审之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一审认定造价提出上诉。

四、启示与总结

发包方批复联系单属于单方行为,施工方不认可不发生效力。反过来讲,发包方批复联系单属于单方行为,施工方一旦认可,发包方不能反悔推翻。

本案的启示:本案河南高院反复提及的“省建公司不予认可,德宝公司亦未提供就其主张的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已与省建公司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承、发包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最高院也没有予以纠正。发包方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和承包方是合同关系,是平等合同主体,发包方的批复行为并不当然地对施工方发生效力,施工方有权提出异议,凡是要和承包方达成合意。发包方以后再联系单批复时一定改为三方或四方签证,这样可以减少纠纷,保障双方权益。

图片来自网络(朋友圈或自拍),图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及权属,请通知本人删除: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