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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宝申报理由】发送方的答复联系方式是单方面行为,施工方不承认不发生效力

时间:2023-03-09 09:29: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王道勇律师高级工程师赵家祥浙江和医官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2019)最高法民话590号,审判长包剑平,审判日期2019年9月2日。

二、案例介绍

发包方:安阳德宝住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

承包商: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

城建公司和德保公司结算了城建公司已经完工的工程价格,解决了结算中的纠纷问题。

1.商品混凝土价格再次确认金额为1964700韩元。城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2条约定混凝土价格以当地当月拦截的价格为结算依据,运费按实际距离计算。德宝公司回应:德宝公司发布了009号通知,按安养市信息价格计算为18%,运距为20元/立方米。

2.商品混凝土运输未入帐差价68万韩元。城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2条合同:混凝土价格以当地当月的幕价为依据,运费以实际运距计计算。请参阅运距8公里、三方共同认证的2011年2月25日施工现场签证书。德宝公司回应:德宝公司下达了编号009通知,经过与公司领导协商,决定按安养市信息价格计算18%,运距为20元/立方米。

商品混凝土外加剂863600韩元。城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1条协议:结算编制参照根据《设计变更有效签证》获得三方共同认证的2011年6月24日施工现场签证证书。还主张,高性能纤维膨胀剂价格,城建公司应根据《2011年安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3.5.6期》公布的信息价格3.8元/公斤计算。德宝公司回复:德宝公司下达编号013通知,经过与公司领导协商,决定膨胀剂按立方米/950元计算。

4.安全文明评价费收取393801.30韩元。城建公司理由:工地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文明工地标准执行,并收取评价费。德宝公司回复:尚未计算。

5.费用中,第二次搬家、冬季雨季施工费、夜间工程追加费没有征收1478343.29韩元。城建公司理由:现场实际上发生了这笔费用,需要计算。德宝公司回复:尚未计算。火灾(通风)合作费10000韩元。城建公司理由:合同P2第4.1.4条合同:消防(通风)按分包总价的1%计算合作费。德宝公司的答复:尚未计算。以上差额共计5390444.59元。

争议:发货人答复的联系函、签证书、施工方不承认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一)河南高等法院一审

1.关于商品混凝土材料价差和运距差的部分。成建公司主张德保公司、成建公司、欧凯隆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4.1.2条“混凝土价格以当地当月幕价为依据,运费以实际距离计算”的承诺,以及2011年2月25日德保公司、成建公司、监理机构三方确认的商品混凝土,德保公司根据其发行编号009通知,根据上述计算标准,双方计算上述费用差额分别为1964700韩元和680000韩元。发送人的答复联络表是单方面行为,施工方不承认无效。该通知书中,工程商品混凝土价格按照《安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当期的价格,18%加20/立方米,城建公司不承认,德宝公司也没有就其主张提出上述成本计算标准与城建公司达成协议的证据,德宝城建公司与德宝公司、城建公司和吴凯龙签订的010-30010因为有计算施工现场签证书、商品材料价格和运输距离费用的事实依据,所以该院支持。双方结算工程价格时,商品价格按城建公司施工的现行价格18%加20元/立方米运费,已计入双方无争议工程价格,因此,根据城建公司主张的上述计算标准,双方核算的商品混凝土价格再次为1964700元,商品混凝土运输距离未核算金额680000元,应纳入城建公司完成工程价格。

2.对商品混凝土外加剂863600韩元。双方共同确认,2016年6月24日签署的《安阳德保国际贸易中心(商业日)结算汇总表》附件1《安阳德保奥凯隆商业广场项目遗留问题》第二条规定,地下室迎接水面混凝土,添加了高性能纤维膨胀剂。C40混凝土总量8353.36立方米* * 26.9公斤//立方米=2244城建公司与德保公司吴凯龙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4.1.1条》预算决算编制标准《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版相关配套文件及省市相关建设通过河南高原核算,双方有争议的商品混凝土外加剂费用为(224705.38公斤27458.4公斤)* 3.8/公斤=958222.36韩元,加上税金(3.477%),共991539.76韩元城建公司要求支付这笔费用的金额为863600韩元。

600元。由于德宝公司下发编号013的通知系其单方通知,省建公司不予认可,德宝公司亦未提供就其主张的高性能膨胀剂价格按950元/立方米计算,已与省建公司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故德宝公司该项主张河南高院不予支持。

3.关于安全文明考评费393801.30元。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现场考评费是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由于省建公司已完工程未经考评组考核,省建公司请求德宝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河南高院不予支持。

4.关于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未计取费用1478343.29元,省建公司自愿撤回该项起诉,河南高院予以准许。省建公司放弃由德宝公司支付消防(通风)配合费10000元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河南高院予以支持。综上,省建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应为82586620.84元(79078320.84元+1964700元+680000元+863600元),扣除德宝公司已付工程款80401265元,德宝公司还应支付省建公司工程款2185355.84元。

另外,因德宝公司申请对双方存在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已无必要,河南高院不予准许。

(二)最高院
一审之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一审认定造价提出上诉。

四、启示与总结

发包方批复联系单属于单方行为,施工方不认可不发生效力。反过来讲,发包方批复联系单属于单方行为,施工方一旦认可,发包方不能反悔推翻。

本案的启示:本案河南高院反复提及的“省建公司不予认可,德宝公司亦未提供就其主张的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已与省建公司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承、发包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最高院也没有予以纠正。发包方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和承包方是合同关系,是平等合同主体,发包方的批复行为并不当然地对施工方发生效力,施工方有权提出异议,凡是要和承包方达成合意。发包方以后再联系单批复时一定改为三方或四方签证,这样可以减少纠纷,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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