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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附加税申报】8月增值税申报表变了,附加税费申报原来有这么多问题

时间:2023-05-04 19:13: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这个月大家打开电子税务局,你会发现,你的增值税申报表变了!

如图: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名称变了,变成增值税及附加税法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其实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后,增值税申报表正式开始全国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仅仅是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所以,本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过程就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大家平时最常用的报表之一了。

本次申报表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本来这次把附加税费申报表加进来是一个简单的整合,但是从目前实操反馈来看。

我们日常纳税人在附加税申报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没有搞清楚企业享受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抵减)优惠政策后附加税计税基础的问题?

有读者留言,其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每年有9000的抵减额度,但是对附加税计算有疑问?

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一般各省都是按最高标准浮动,也就是每年9000元扣减额度。

其实这个都很好理解,你有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你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金,然后再申报时候在额度范围内扣减应交即可。

而这个读者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附加税的计算基础是扣减之前的增值税,还是扣减之后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个,那么计算自然会出错,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享受9000扣减额度,当期增值税6000,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包是7%、3%、2%。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很显然,两者的结果是不同的,那么哪种是正确的呢?

这个很明确,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产企业出口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何时申报相应附加的问题?

增加的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有一列是增值税免抵税额。

这个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特有的,填表说明明确是取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

比如,税务机关在5月份核准的免抵税额,那么应该在6月申报期内进行附加税费申报。

有一些生产企业在之前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税费时,并未依照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的次月申报期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而是在当月就进行了申报,导致了这些企业在8月份申报增值税时,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自动获取了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导致重复申报。

对此,税务局也给了一些解决方法。


3、留抵退税能否抵减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的问题?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次申报表附表5直接加上了这个栏次。

也就是申请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可以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这个都很好理解,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100=50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当期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那么留抵退税的数可以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吗?

其实这存在争议,有人认可留抵退税是一般计税下的政策,和简易计税并无关系,自然也退税额也不能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

也有人认为,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其中的计税(征)依据,是包含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合计税额,并未单独指出仅是从一般计税依据中扣除,因此能够抵减。

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2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同时当期有简易计税税额60万。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60-200=10

对于这种争议,其实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不能抵简易计税产生的增值税,这个问题好像以前都没有特别引起重视,直到8月,附表5会自动取数,把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也取过来参与抵减,所以这个问题又才出现了。

不知道有留抵退税同时又有简易计税的你如何处理的?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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