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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附加税申报】8月份增值税申报单发生了变化,增值税申报本来就有这么多问题。

时间:2023-02-20 01:25: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如果这个月都打开电子税务机关,你会发现你的增值税申报单发生了变化!

图:一般纳税人申报单名称发生变化,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法申报单(一般纳税人)。

这件事是怎么回事?

这是文件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从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申报书相结合,编制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010-3360010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9日以后,增值税申报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9日从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开始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整合地方教育附加申报书的试点。

所以这次增值税申报单的变化过程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最常用的报表之一。

这次申报书中非常重要的变化是增加《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加费情况表)。

本来这次增加附加税申报单是一个简单的整合,但从目前实战反馈可以看出。

我们日常纳税人在申报附加税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享受退伍军人招聘(扣除增值税)优惠政策后,没有准确把握附加税征税标准问题吗?

读者留言,该企业享受了退役士兵的招募,每年有9000的减额限额,但对附加税的计算有疑问吗?

根据财税[2019] 21号规定,企业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间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月起3年内,根据实际聘用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部、地方教育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升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定额标准。

一般来说,各省都按照最高标准变动。也就是说,每年扣除9000元的扣除额。

其实这都很好理解。你正在招聘合格的个体经营退役士兵。计算你要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金,再申报时在限额内扣除缴纳即可。

这位读者的问题是,不知道附加税的计算标准是扣除前增值税还是扣除后增值税。

如果不清楚这一点,一家企业可能会计算错误,如9000扣除额、目前增值税6000、城市建设、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费追加分包为7%、3%、2%。

城市建设及追加计税依据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城市建设及附加税计算基于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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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两者的结果是不同的,那么哪种是正确的呢?

这个很明确,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产企业出口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何时申报相应附加的问题?

增加的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有一列是增值税免抵税额。

这个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特有的,填表说明明确是取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

比如,税务机关在5月份核准的免抵税额,那么应该在6月申报期内进行附加税费申报。

有一些生产企业在之前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税费时,并未依照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的次月申报期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而是在当月就进行了申报,导致了这些企业在8月份申报增值税时,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自动获取了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导致重复申报。

对此,税务局也给了一些解决方法。


3、留抵退税能否抵减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的问题?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次申报表附表5直接加上了这个栏次。

也就是申请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可以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这个都很好理解,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100=50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当期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那么留抵退税的数可以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吗?

其实这存在争议,有人认可留抵退税是一般计税下的政策,和简易计税并无关系,自然也退税额也不能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

也有人认为,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其中的计税(征)依据,是包含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合计税额,并未单独指出仅是从一般计税依据中扣除,因此能够抵减。

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2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同时当期有简易计税税额60万。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60-200=10

对于这种争议,其实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不能抵简易计税产生的增值税,这个问题好像以前都没有特别引起重视,直到8月,附表5会自动取数,把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也取过来参与抵减,所以这个问题又才出现了。

不知道有留抵退税同时又有简易计税的你如何处理的?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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