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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附加税申报】增值税附加税简并申报热点问题

时间:2023-05-01 10:00: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小规模纳税人有代开专票,在金三申报时,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无法带出“代开专票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且无法修改,该如何处理?

答:可在附加税费的“本期已缴税(费)额”栏次填写代开专票对应附加税(费)款的负数,确保附加税费的本期应补税(费)额计算正确。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四月份代开了50万专票,缴纳增值税5000元,代开时未交城建税及附加。本月在金三申报时,增值税应补退税额为零,附加计税依据栏次也为零且不允许修改,为防止漏征税款,前台可以在城建税和两项附加的“本期已缴税(费)额”栏次分别填写-350(-5000×7%)、-150(-5000×3%)、-100(-5000×2%),按照表中的计算公式,应纳税(费)额减去本期已缴税(费)额,城建税及附加最后应补税(费)额为600。

注:电子税务局设置可以在附加计税依据中自动带出“代开专票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如遇到特殊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在金三申报,7月1日前暂时执行上述填表方法,7月1日之后,我省将在代开发票环节同步征收主附税费,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将采用新的代开发票规则和申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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