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这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冯潇慧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基本涵盖了新型和典型的热点纠纷。据了解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4篇案例入选,其中一个案例为“发生货损后,赔偿标准如何认定——陈某华诉孔某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2016年7月11日,广州耀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耀凯金属制品公司)和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书》:“产品为集装箱淋浴间更衣室2套,彩钢铝合金岗亭3个,合计价格61000元,收货地址为山西朔城区南榆林乡西村,车费到付。”
2016年7月21日,广州市林安物流园信息中心出具《派车单》给孔某强,同日,孔某强作为承运人,和广州市番禺区石壁华盛联金属制品加工厂(下称华盛联金属制品厂,其经营者为陈某华)签订《专线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由于陕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早已于2016年7月20日发布关于汛期暂停超限运输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注明“因降雨量激增,近期暂停超限运输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2016年7月22日晚,货车到达山西丹河收费站时因货物超高、超宽被扣并开往超限停车场。加上因无法及时办理超限证,货车于2016年7月30日开往山西祁县,将货物暂时存放。
因没有按时送达货物,陈某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孔某强赔偿货损61000元及计息。
事发后经查明,该车运送货物的集装箱淋浴间更衣室长6.03米,宽3.03米,高为3.06米,与陈某华发布的货运信息不一致。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现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孔某强未按约定如期将货物运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托运方陈某华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多少;孔某强抗辩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托运方未准确表明货物规格这一有关货物运输的重要情况,自身亦存在过错,且货物超限是造成迟延运输的主要原因,故该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陈某华自身承担30%责任,孔某强承担70%。
为此,一审法院判处,孔某强赔偿货物损失42700元及利息。孔某强提起上诉,认为他自己无法按期送达货物,系因为陈某华隐瞒货物严重超高、超宽的事实造成的,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且不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本案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的规格,导致货物因超高被扣且无法办理放行手续而不能准时运到目的地,托运人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处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故广铁中院驳回孔某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