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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报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 有助维护弱者权益

时间:2023-04-26 14:12: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本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某某还请求法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月3日《人民法院报》)

夫妻双方在感情较好、卿卿我我时往往不分彼此,可以愉快地处理家庭事务,支配共同财产。一旦夫妻双方因种种因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时,则面临着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特别是当夫妻一方收入较高,另一方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收入较高方在面临感情纠葛甚至反目成仇时是否还能够坦诚相待,不隐匿己方财产,往往决定着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障。故在离婚诉讼中,克以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共同财产的义务,无疑是确保公平分割财产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人们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除传统的银行外,财付通、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也成了人们的存钱工具。一些人还会购置房产、车辆、期货、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财产,还可能会购买虚拟财产。恐怕有些人自己也一时难以全面厘清本人财产状况。加之人们隐私意识和边界意识的增强,一些人未必会将个人财产状况完全如实地告知亲属。

且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得鸡飞狗跳时还能坦诚相待的现象极为罕见,隐瞒财产似乎成了常规的“小动作”。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的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望成为弱势一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一规定将对企图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多贪多占”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因为,根据《民法典》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或有其他过错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赋予了另一方享有查询权,即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加之在科学技术已经非常发达,信息共享已经相当充分的背景下,查询他人名下财产已不存在技术难题。如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系统可以实现“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诸多银行和支付宝、财付通等平台的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这意味着,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空间已经很小,除非其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这也意味着,离婚诉讼中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方将面临着少分共同财产等诸多不利后果。

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诸如全职太太等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不可忽视的议题。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这一创新性制度安排,有着非同寻常的价值和意义。当然,该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如夫妻一方不仅应申报离婚诉讼当时的财产状况,还应申报近2年或者3年期间的大额财产变动状况,以免夫妻一方提前预谋,早早地将财产转移隐匿,待到离婚诉讼期间已无有价值的共同财产。进而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制落到实处,让弱势方能够公平地分割到共同财产,其合法权益不被别有用心的对方恶意侵犯,蚕食。(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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