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申报增人理由】***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如何利用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缴纳筹划

时间:2023-04-25 22:38: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4S店,2020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65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3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27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20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商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票,该批 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21年月份取得。

二、业务分析

(1) 如果2020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商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20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须缴纳增值税,还有70万元的进项留抵。

(2) 如果2020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商家在2021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20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很显然,由于商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270万元。

其实这个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规避的,具体如下: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 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小部分税款之后,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利。这样就可以在2021年1月待取得商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再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