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黄女士和吴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还有吴某门店距离只有250米,属于同一个行业同商圈,双方都有多数大型银行交易,有泄露房地产信息的行为。但是黄女士
此既未如实向公司申报,经其他员工内部举报后,又拒不配合公司调查,明显违反了公司上述规定。经纪公司根据《信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属于合法解除。
3、黄女士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组成,绩效奖金根据其销售业绩、所在门店业绩与日常劳动情况进行综合发放。
但公司并未克扣黄女士提成奖金12.7万元的行为,而且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女士也并未完成销售额103.78万元,故不存在其主张的绩效工资12.6万元。
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经纪公司辩称,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黄女士并无考勤要求,且实行加班申请制,故不认可黄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
一审驳回黄女士的诉求
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经纪公司为了控制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要求员工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的关联关系人(包括男女朋友)进行申报并无不当。
黄女士的男友吴某与其属同行业人员,且工作地点距离与其较近,黄女士对此隐瞒不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经纪公司据此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关于提成、绩效工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黄女士主张其在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成奖金中被擅自扣除12.7万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的绩效工资中被扣除案源平台费一节,经纪公司予以否认。
黄女士作为原告,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经纪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黄女士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
但黄女士并无证据证明曾申请过加班或经纪公司安排其加班,故其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黄女士提起上诉
黄女士上诉称:
1、经纪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为《信用管理规则》及《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但上述规定明显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条款,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但经纪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制定程序,故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即使认为上述规章制度有效,黄女士也仅是未申报男女朋友关系,最多扣除6分,而不是给予开除处理。
3、关于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的问题,相关数据均在经纪公司处留存,应由经纪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纪公司的答辩理由与一审大致相同,并不认可黄女士的主张。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黄女士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制订、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员工应当知道且必须严格遵守。员工可通过公司内部网站、OA系统、邮件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
黄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上述约定认真学习、了解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且经过登录公司内部网站可知,相关规章制度并未设置访问权限,而黄女士在仲裁、一审审理中,对公司所制订的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因此法院认为,黄女士以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订而认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经纪公司作为一家房产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的企业,其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就夫妻关系、男女朋友关系等进行申报,是为了保护其所获取的商业信息不被泄密,避免公司经济利益受损。
因此,公司要求员工对所涉及的包括男女朋友关系在内的特殊社会关系及时予以申报,并无不当之处,具有正当性目的。
黄女士在职期间与同行业员工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却并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已违反了经纪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黄女士进行配合调查,而黄女士予以拒绝,在公司与其多次谈话后,黄女士仍未进行申报。
另外,黄女士与男友交往期间存在收受男友大量钱款情形,黄女士对此解释为借款,然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经纪公司有理由相信黄女士与其男友之间存在违规行为,故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关于提成、绩效工资的问题。
经查明,黄女士与经纪公司于2019年2月1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且已明确双方之间无劳动报酬等争议,黄女士亦进行了签名确认。
因此,黄女士主张此前的劳动报酬,缺乏依据,也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支持。
至于此后的绩效工资及提成工资问题,黄女士虽提供了清单截图,但经纪公司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黄女士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
法院认为,绩效工资系奖金性质,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业绩、综合评定等予以确定,系公司自主经营权范围。
现黄女士既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就领取绩效工资事宜提出过异议,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黄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加班需进行申请,并由公司审批同意。黄女士未能提供其加班经审核批准的依据,故对其加班工资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