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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工资都未申报】过期或会影响纳税信用的2021年税收汇金还有两天。

时间:2023-03-03 15:59: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南道信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结算即将结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必须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事项。

据了解,纳税人是居民个人的情况下,如果在2021年收到工资、劳务补偿、稿费、专利费时提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这4项收入的年度总和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有差异,则应注意综合收入年度折算。

税务部门提醒说,尚未处理的纳税人抓紧处理。“如果纳税人符合年度折算退税,请通过手机、税金、APP等渠道处理折算退税,及时享受税费改革红利。如果每年汇款需要补税,请在6月30日前处理并缴纳税金,以收取滞纳金,避免影响纳税信用。年度转换器时间结束后,必须申报补税,如果没有处理或缴纳足够的税金,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收回税金,征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显示相关情况。”

谁不需要做年度汇算?

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平时提前缴纳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就要办理年度汇款。为有效缓解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42号)。2021 -2023年,对于需要部分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明确了可以继续适用年汇豁免政策。《公告》第2条据此列举了无需处理年度换算的情况。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折算:

(1)每年折算需要补税,但综合收入收入每年不超过12万韩元。

(2)每年汇算清缴不超过400元。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税的,不属于免除年度折算的情况。)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

(3)预付税额与年度折算应纳税额一致。

(4)符合年度折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都不需要退税或自愿放弃退税,也不需要再处理年度汇款。)。

谁要处理年度换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3条明确了需要处理年度折算的情况,分为退税和保税两类。

一类是预纳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付的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折算退税。实际上,有可能发生或可能发生退税的比较常见的情况。主要有:

1.纳税年度综合收入年收入不到6万韩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特别附加扣除,但在预缴税金时没有申报扣除。

3.由于全年就业、退休或部分月收入不存在等原因,费用6万韩元、“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养老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金等扣除不足。

4.不任职雇佣机构,只接受劳务补偿、稿费、专利权使用费收入,要通过年度换算处理各种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取得劳务补偿、稿费、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年中适用的代扣率高于年综合收入年度适用税率。

6.预缴税金时,申报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等综合所得税优惠,或者不充分享受。

7.有合格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在预缴税金时不被扣除等。

另一类是因预纳税额小于应纳税额而需要补充税金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在年度换算时,有一些一般情况需要或可能需要补充税收。主要有:

1.在两个以上机构工作,领取工资,预缴税金时反复扣除扣除费用(每月5000韩元)。

2.除工资工资外,纳税人将劳务补偿、稿费、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各综合收入的收入加起来后,适用综合收入年税率高于代扣率。等等。

税务部将在事后提取申报信息进行调查

最近,税务部门结合去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查、今年汇算清缴退税审查等情况,发现并调查了部分自然人纳税人不依法处理纳税年度汇算案件。

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在广东广州调查虚假申报税金其他扣除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事件。

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民意线索调查发现,刘某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的税收综合收入汇结算中虚报了2400韩元的商业健康保险。另外,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传播《退税秘法》,诱导他人进行虚假申报。此后,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机关第三细分局警告说,刘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补充了税金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在税务机关通知后可以纠正补税,承认错误的态度良好,税务机关不能对此进行批评和教育处罚。

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广东佛山自然人纳税人一案依法拒绝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算清缴,将查处案件。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宣某未依法处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多次提示拒绝合作,佛山市税务局监察局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宣某未依法处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5.3万韩元,宣某在检查期间申报自愿缴纳。综合上述情况,佛山市税务局监察局依法对先发制人征收0.5倍的罚款、税金、滞纳金、罚款总额9.13万韩元。

税务部门警告说,依法如实处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结算是纳税人的法律义务。

切勿听信各类小道消息,避免虚假填报影响纳税信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事后抽查,并会同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纳税人填报信息进行核验。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采写:南都记者梁思华 通讯员岳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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