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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申报】涉税纠纷|企业收到异常增值税税收凭证,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3-04-22 21:20: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付凭证、业务合同或协议、运输凭证、仓储装卸凭证、能耗支出凭证以及账务资料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后,就A公司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并最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无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

3、以上5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针对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该如何应对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在A公司存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A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同时A公司也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无需缴纳自发票认证抵扣之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的滞纳金,进项转出之日应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的当期,而不是认证抵扣的所属期,即增值税滞纳时间从税务文书通知次日或要求的申报期截止次日起算。

案件结果

2022年6月,A公司听取了财合税专家团队的意见后,将5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的异常抵扣发票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缴纳了自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具当月申报期截止日至税款缴纳之日的增值税滞纳金,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最终,A公司的该涉税风险事项得到了彻底有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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