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不征税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第二,民事调解书。该文书是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实践中产生纳税争议的主要是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如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债务,被告无力偿还,法院调解后被告以房抵债。该民事调解书是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司法确认。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属于基于合同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应当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前,即便民事调解书生效,原告也不是物权人。所以,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裁定书。该文书是法院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目前处理实体问题的主要是法院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变)卖成交裁定书和以物抵债裁定书。如法拍房,如果拍卖成功,法院会作出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如果两次流拍,经原告被告同意,法院会作出以房抵债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这是对民法典第229条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与上述分析契合,也表明生效法律文书中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只有三类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和以物抵债裁定书。在笔者看来,这正是67号公告要求买房人提供执行裁定书的原因所在。
据悉,本文开头所述案例,后经协商,法院向税务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买方代履行卖方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买方凭此申报缴纳契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