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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2015年】契税优惠最能概括。(买房可以多交契税。)

时间:2023-03-08 18:04: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契税优惠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机关承担土地,住宅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学研究、军事设施、免除合同税。

2.城市工人按规定首次购买公共住房,免除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种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建房的普通住房,或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重组部门批准,按照国家住房改造政策出售给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除契税。

3.因不可抗力失去房子而回购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测、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住房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占用后,重新承担土地、住房所有权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免。

5.承担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森林、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免税的驻华使领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代表、领事馆和其他外交官应承担土地、住房所有权并免除契税。

7.公租房所以公租房购买住宅,可以免除契税。

8.为个人购买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未成年子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是1。以5%的税率征收契税。

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力不超过90平方米,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的第二套住房。

10.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批准,由有住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达给税务机关。尚未具备查询条件且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失误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诚信记录个人信息系统。

2,契税特别规定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组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本规定出台前,企业、事业单位改组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办理,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结构调整。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改制(变更)的公司的股份(股份)比例超过75%。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份、股份)比例超过50%,改制后企业承担原事业单位的土地、住房所有权,免除契税D。

3.公司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家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后公司承担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除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如原公司投资主体,分立后公司承担原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免除契税。

5.企业破产了。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债务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员)承担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除契税。债权人承担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适当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与原企业所有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超过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的,免除购买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劳动者签订服务年限不到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征收一半的合同税。`

6.资产转让。

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 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吊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 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殷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 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 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H)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 理纳税申裰,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四) 契税申报

1.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杈属转移,纳税人不 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 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五) 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 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 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另外,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杈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 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后退还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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