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源税
[问题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源税申报。
水资源税示范区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水资源税申报。
提交资料
1.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商品的纳税人应提交如下:
2。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商品的纳税人,应当提交如下:
3。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气田的纳税人,应当提交如下:
[处理通道]
1.税务局(地方)
2.电子税务机关、移动终端、自助税终端
[处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完整,税务机关受理后立即结算。
[处理结果]
税务局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向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情况下,应在减税、免税期间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税务局地址、电子税务局地址可通过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12366税务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 8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契税申报
[问题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房屋所有权、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住宅地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提交资料
[处理通道]
1.税务局(地方)
2.电子税务机关、移动终端、自助税终端
[处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完整,税务机关受理后立即结算。
[处理结果]
税务局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纳税人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应在减税、免税期间按规定缴纳。
税申报。3.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印花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应办理印花税申报: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适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4.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6.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 13号)
车船税申报
【事项描述】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行办理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
2.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已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