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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申报代垫】跨境电子商务首先试验性地再次扩大。

时间:2023-04-20 02:48: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没有得到有效的进入

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前述核定征收政策解决了此前跨境电商企业因难以取得发票而无法有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在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总额的基础上,按4%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因此仅为应税收入额的1%(即25%×4%)。与此同时,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这保证了跨境电商企业在多重身份下可以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叠加,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税负。

此外,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还适用诸多如便利通关、简化申报等措施,支持行业发展:

简化申报、放宽进口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6]。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不再进行汇总申报,按照《申报清单》汇总统计。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优化审核流程

海关通过“单一窗口”对“三单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提升通关效率。

进口商品退货[7]

跨境电商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但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外汇收支便利化举措[8]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此外,多地地方政府也针对跨境电商制定了地方奖补政策,如深圳[9]、厦门[10]等,旨在进一步促进本地跨境电商的跨境贸易业务发展。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应留意当地的相关文件,并对照相关要求条件,准备填报所需的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结语

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旨在利用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疫情背景下,跨境电商也是国家稳外贸、促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相信后续的配套政策会进一步完善。我们将持续关注,为您带来最新消息。

附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汇总

注:

[1].中国政府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财税[2018]10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7].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8].汇发[2020]11号

[9].深圳政府网

[10].厦门市商务局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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