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放宽了贸易新业务外汇政策,优化了外汇服务,实行了“遵守交易规定,兑换便利”的信用限制和分类管理,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包括扩大贸易新形式结算渠道、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资金结算、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的跨境垫子、满足个人外贸结算需求、改善市长/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汇兑、促进企业外汇业务远程处理、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支付申报等支持政策。
与传统贸易相比,贸易新形式多样的市长/市场主体、高频的网上交易模式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大的诉求。
我国跨境电商等外贸新形式成为疫情下稳定外贸基本盘的重要手段。
据海关统计,2019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的进出口额为1862亿韩元,同比增长38.3%。市长/市场购买贸易出口为5630亿韩元,同比增长19.7%。
今年第一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同比增长34.7%,市场购买贸易出口同比增长50.9%。
这次公布的《通知》给跨境电商带来了各种红利。
跨境收支更灵活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过去资金链长,业务高峰期企业出货量大,物流结算频繁,所以企业经常急着督促。
根据《通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将出口货物在海外产生的仓库、物流、税金等费用与出口货款差额结算,并按照规定处理实际接收数据和恢复数据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到海外仓库的货物,汇款的实际销售收入可能与该货物的出口通关金额不一致。
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企业跨境收支的灵活性,减少企业资金的跨境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算渠道更丰富
在传统贸易中,银行主要根据企业提供的海关申报表、合同、发票等传统纸质凭证,为企业办理贸易项目的外汇业务,往往难以由贸易的新形式市长/市场主体用交易电子信息处理结算要求。
在拓宽贸易新形式结算渠道方面,《通知》通过网上电子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形式市长/市场主体提供结算及相关资金接收服务,为银行在新形式领域提供便利化服务提供政策依据。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以交易电子信息进行外汇结算,可以发挥银行跨境资金清算的优势,丰富贸易新形式结算渠道,为市长/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方便、更便宜的跨境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跨境交易便利化水平。
企业融资能力更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跨境电商企业的多方面结算业务融入银行体系,银行的资金流量将大幅增加,包括原先数亿到数十亿的结算量,整体业务能力和资金实力将得到银行的批准。
加强企业融资能力被认为是此次新政给企业带来的隐形政策红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形式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中国银行: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质量的提高,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形式的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收集、真实性审计等条件下,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款[2019] 13号),申请以交易电子信息向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形式市长/市场主体提供结算和相关资金接收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将出口货物在海外发生的仓库、物流、税金等费用与出口货款差额结算,并按规定处理实际接收数据和恢复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到海外仓库的货物,汇款的实际销售收入可能与该货物的出口通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提交外汇业务报告。
解释:本条提出的海外仓库货物的实际收款额和申报单可能不一致的规定,相当于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只要有正规通关就可以汇款。这解决了过去海外仓库商品销售后难以通过渠道退款的问题。这对以贸易为收款渠道的有形企业是利益,对以平台数据为收款渠道的企业是“利润”。
理工这个东西,本来是因为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只用平台数据作为收款渠道,但是现在渠道拓宽了,银行和综合服企业都可以进行收款服务。那么,数字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意味着要面临更多的竞争。
三、国内国际配送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向客户代收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库、物流、税收等费用,垫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非相关企业代席或代席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内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国内个人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办理汇款,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资料或交易电子信息,不占个人年度便利化限额。
解释:第4条是重大利益。也就是说,个人收款后,不再需要使用“达卡”借亲戚朋友身份证办卡,合法合规,大家拿到自己的账户,豪迈!当然,我们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次企业所得税征收要求很明确,不包括个人。耐心等待税务机关的文件。
五、市长/市场采购贸易下委托第三方申报出口的市
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解读:由于市场采购贸易的体量远大于跨境电商,疫情之后也需要大力支持,因此,第五条说明了国家对于市场采购贸易的重视度,且力度也最大。
其中包括:
一是主体放开,即收款主体可以是个体户公司账户也可以是个人账户,付款也可以是个人账户。但需要注意的是,目的国的政策是否允许个人对外付汇仍需要考虑;
二是电子化,即交易时无需提交各种单据。
此次政策并没有明确市场采购主体收汇是否需要和报关金额一致,实际贸易中也存在许多这种情况,所以这一点仍有待完善。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解读:第七条规定的主要亮点是电子化,过去综合服务企业很多都是通过线下方式提供收款服务,不仅效率低,且银行方面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一些接口,但现在预示着外综服的数字化时代即将来临。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解读:第八条第九条,提供电子化外汇申报渠道,一方面便利了申报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及早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整改,有利于跨境收款行业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综合来看,在疫情严重冲击外贸的大背景下,国家在此时出台该措施,旨在促进外贸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跨境收款以及出口报关的规范化,但与此同时,市场上也会出现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局面。
一方面,和国家“目标一致”的企业迎来了窗口期,而一些地下钱庄和一些靠信息差或者利率差获取利润的企业则会面临变革或者死亡的危机。另一方面,跨境收款市场的竞争将更加白热化,未来拼的就是数字化综合服务能力,而支付机构、物流企业以及综服企业将会发生整合。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