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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申报代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形式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3-03-07 04:56: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中国银行: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质量的提高,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形式的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收集、真实性审计等条件下,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款[2019] 13号),申请以交易电子信息向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形式市长/市场主体提供结算和相关资金接收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将出口货物在海外发生的仓库、物流、税金等费用与出口货款差额结算,并按规定处理实际接收数据和恢复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到海外仓库的货物,汇款的实际销售收入可能与该货物的出口通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提交外汇业务报告。

三、国内国际配送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向客户代收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库、物流、税收等费用,垫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非相关企业代席或代席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内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国内个人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办理汇款,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资料或交易电子信息,不占个人年度便利化限额。

5.市场购买贸易项目下委托第三方进行出口申报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收纳。

(一)从事市长/市场采购贸易的市长/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长/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长/市场采购贸易平台)注册。市长/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必须能够收集交易、出口全过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经营者相对应的出口详细数据。

(二)处理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的银行,系统与市长/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识别客户身份,审查交易背景的可靠性,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交易信息的重复使用。

6.从事市场购买贸易的国内和国外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处理符合本《通知》第5条要求的市场购买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购买贸易项目的结算,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资料或交易电子信息,不占个人年度便利化限额。

7.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委托代理出口汇兑手续。经营银行可以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处理出口收款汇,外汇或结算资金可以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和经营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银行应当满足本《通知》第1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合同),提供海关申报、物流、退税、结算、申博等综合服务。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痕迹、风险控制”的技术条件。

(4)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不得向客户明示实际交易汇率,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8.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形式市长/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界面服务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线查询名录状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通过银行电子文件,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观平台(ASONE)企业版互联网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9.审查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号汇款(汇款[2019] 25号)处理实际收到数据和复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复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包括在内),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汇总复原申报。对于有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结算,可以以企业名义汇总与同一交易对象具有相同交易性质的逐项数据,取消申报。银行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购买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购买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10.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购买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形式涉外收支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监测、验证和检查。对以上交易主体实行重点名单管理,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公布。继续评估审查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退出不合格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11.为新贸易形式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按照展览业原则,完善新贸易形式的客户身份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不断进行客户身份和交易提取验证,完善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识别机制,认真处理重点名单内市长/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遵守外汇收支。

12.外汇局将密切跟踪新贸易形式新模式的创新发展,并按照“服务实体、开放、交易痕迹、风险控制”的原则,积极响应市长/市场的要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能增加行政许可。

13.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4、本通知的相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长/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公认的市长/市场集聚区购买商品,由合格经营者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c)对外贸易

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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