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业务还具有“假自营真代理”嫌疑。
结汇资金现“缺口”,骗局戳穿落法网
鉴于案情重大、环节复杂,并且可能涉及非法购汇等情况,核查难度加大,为了进一步加快案件查办速度,东莞市税务局向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通报了案件,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联合专案组经过研讨,把目光转向涉案企业资金流。
专案组认为,如果企业出口价格作假,存在出口产品“低值高报”违法行为,那么出口企业与外商的结汇数额必然会存在缺口。外商按真实价格给出口公司支付外汇的数额必然少于企业虚报出口价格的结汇额度。因此,如果在资金流核查中,能够发现企业在开展家具出口业务时,同期有异常“买汇”资金流,并且其额度与结汇“缺口”相符,那么就可证实企业存在出口产品低值高报、价格作伪的违法行为。
按照这一思路,办案人员对Y公司、上游4家供货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等逾百个资金账户进行了资金流追踪核查。办案人员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对涉案账户数万条资金流水信息进行逐一分析、归类和筛查,穿越迷雾后,他们终于发现涉案企业资金中的异常情况。
每次Y公司有出口业务时,上游4家供货企业均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汇入固定的私人账户,这些资金经过多次汇转后,最终转入境外企业控制账户,不久境外企业就会将一定金额的外汇汇入Y公司账户,而这些外汇最终结转成人民币后,均会再转回供货企业。
核查显示,同时期Y公司出口结汇账户每批产品的结汇金额,与L公司查获的英文发货清单记载的同批产品出口金额均相符,而这一金额与上述可疑外汇金额相加,正好与Y公司出口申报的产品金额相同——每次企业“买汇”额度均与同批货物结汇“缺口”吻合,这一证据的发现,证实了出口企业存在出口产品价格“低值高报”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涉案4家供货企业与其部分上游木材供应企业资金也有异常,每次支付“货款”后,这些款项均会通过木材企业人员私人账户,最终转回涉案4家供货企业人员李某、温某等人的私人账户中,形成资金回流。经核实,4家供货企业共有1473份进项发票存在资金回流,共涉及金额1.21亿元,税额1655.07万元。
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每次Y公司收到出口退税款后,均会通过负责人余某账户,将资金迅速转入涉案供货企业账户。这一证据的发现,证实了办案人员之前的判断——Y公司的外销业务不是自营出口业务。
违法证据完备后,联合专案组对涉案的李某、温某和余某等9名人员进行了布控,随后实施了抓捕。李某等人到案后,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各类证据,承认其借出口家具之机,采取虚开发票、“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李某、温某和余某等9人结成团伙,控制4户家具供货企业向Y公司虚开高价家具进项发票共1284份,涉及金额1.08亿元,并通过高报出口家具价格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468.43万元。4户家具供货企业为抵减高价开票所产生的高额销项,共接受上游原材料企业虚开发票1473份,涉及金额1.21亿元,税额1655.07万元。
经核实,涉案Y公司经营行为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Y公司出口行为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其对外销售货物行为,应视同内销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回Y公司骗税款1468.43万元、违规退税款970.65万元,对违规出口退税业务视同内销,并征收增值税;对4户涉案家具供货企业接受上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做出补缴税款1655.0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1月31日,版次:06,作者:林琳 黄文蓉 本报记者 伍美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