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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申报意义】提高商品出口价格后申请退税是否构成欺诈出口退税?

时间:2023-02-14 16:02: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河运律师:广康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和研究中心秘书长。

行为人进行进出口贸易,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的过程中,货物价格申报是非常敏感的内容。敏感是因为我国外贸货物多,价格差异大,监管部门向行为人举报价格监督困难也是重点。另外,商品价格申报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行为者申请价格和实际价格会有差异。特别是在高于实际价格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刑事危险。

实际上,一些行为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出口退税,在出口过程中,将出口商品价格申报高于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虚假出口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可由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编造有商品出口但该出口商品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因素,骗取不切实际的纳税部分出口退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高于商品价格的出口退税的所有申请不一定会使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罪。尤其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不是对刑事判决[(2017)Joan型最终60号]进行相应的分析。

事件的基本事实如下。从2009年1月到2014年11月,朱某申报当时担任海南某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袁某从公司出口的商品高于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在商品出口过程中,袁某按照朱某的指示,制定了每批货物从5000美元提高到20000美元的标准,并指示公司祭坛院王某、秀某、龙某、黄某、王某(均按别案处理)按照虚假价格制作虚假通关合同、发票等证明,向海口海关申报出口。、、从2009年1月到2014年11月,海南中鱼公司共申报669件单出口业务高报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申报出口退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348万韩元。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相关行为人做出了有罪判决,但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单位海南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袁某骗取出口退税3487397.41韩元的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相关公司及其人员不构成出口退税罪。

笔者对二审法院判决的相应理由具体整理和评价如下:

第一,行为人提高出口价格客观上并不能使行为人骗取出口税。

二审法院称:“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国家规定,有关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因此,申报的退税额不一定会骗取退税额。”

二审法院的上述观点无疑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有着正确而深刻的理解,没有简单的认识:行为人将货物价格改为高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人可以获得大量出口退税。实际上,行为人提高货物价格的行为只是增加了扣除额,并不一定会变成行为人实际获得出口退税额。

回到本案,原审法院只用该企业的669份高报简单计算出口退税额,不考虑该公司其他1589份出口贸易中平报和低报情况,不符合现实情况,但在高报数额、一次性、税额、时间不明确,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实际纳税情况的情况下,行为人提出上述高报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企业相应。 (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

第二,有行为人对高宝的699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事实,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从多个角度论证行为人抬高高价的行为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存在的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以下是笔者比较关注的一点。

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海关申报时间差、市长/市场价格变动、商品短缺、商品到达买方后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行为人导致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的不一致。相关公司出口的2158单品中,不仅提高了出口价格,还降低了出口价格。因此,上述行为者主张一定的合理性,不能因为市场价格变动等客观原因排除对高报出口价格的合理怀疑。

根据法院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1)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意图。

(2)高价格申报不一定有欺骗出口退税的主观意图。

(3)高报价格即使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意图,也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而是要由相关证据充分证明。

(4)高报价格也不一定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也可能是其他合理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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