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药品备药工作,确保门诊慢特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七)门诊慢特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相关政策结算,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八)门诊慢特病患者参保关系发生变化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患者办理待遇转移接续和申报工作。参保人员死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停止门诊慢特病待遇。
(九)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制定门诊慢特病档案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门诊慢特病申报材料。
(十一)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准入退出机制。
八、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
(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2〕2号)、《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部分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编辑:娜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