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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作业案例申报表】

时间:2023-04-16 23:55: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注册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提供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万韩元,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40万韩元,扣除的进项税额共计60,000韩元。从2019年8月开始

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0000元。该企业2019年10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200000+400000)=33.33%,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400000)÷(200000+4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企业可于2019年11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

1.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50000×15%=7500(元)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10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额=100000-50000-7500=42500(元)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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