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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建议加快建立专门家暴救助机构,各级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专门家暴受害者救助机构,并对救助机构以及相关辅助单位的具体职能、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财力支持等事项予以明确。
建议4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涵盖前配偶等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对防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今年九三学社中央的一份提案指出,由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技术限制,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实践中,出现标准把握不统一、程序设计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性。
提案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司法实践中,除了家庭成员关系以外,“共同生活”成为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未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分手后的情侣、前配偶等关系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较大争议,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如河北涞源反杀案即暴露出这一问题。
对此,提案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前配偶、前姻亲、恋爱、同居等特定身份关系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对他们之间产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5
拓宽可采证据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困难、证据采信率低,也是家暴受害者面临的难题。
彭静说,家庭暴力案件的本质是侵权案件,按照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被家暴方应当就被家暴的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等进行举证。
“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即时性等特点。在家庭暴力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经常不敢、不愿、不会收集证据,尤其是在遭受冷暴力情况受到精神伤害的证据难以采集,举证十分困难。”
九三学社中央的提案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案称,实践中,申请人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有的当事人在申请阶段就因没有相关证据而主动放弃申请。对此,提案建议拓宽可采证据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当事人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否认或没有证据推翻申请人的主张,就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家庭暴力。
彭静建议,可以考虑发挥法院在案件调查举证上的职责,在被害人难以完全举证的情况下,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等进行调取,以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负担。
背景
近四年反家暴呈现“三高”“两低”变化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此前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反家暴工作呈现出“三高”“两低”的变化。“三高”指社会公众反家暴意识普遍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对家暴处置的能力明显增强。“两低”指近年来妇联投诉家庭暴力的妇女人数降低,以及恶性家暴案件数量降低。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今年4月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监测报告显示,这四年来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配套法规和措施的进展可圈可点,越来越多的施暴者开始承担施暴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曾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134人。
但反家暴仍存在诸多严峻挑战,报告显示,从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开始实施到2019年12月31日,仅被报道的涉家暴命案就至少有942起,致死1214人(包括被祸及的邻居和路人),其中未成年人占将近7%。
报告认为,国家级责任部门发布的反家暴信息过少,学校和责任机构开展的反家暴教育和培训仍然严重不足,受家暴影响者得到的支持与需求之间差距很大,民间力量远未充分发挥,相当多施害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教育、矫治和处理。
报告呼吁,对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建议教育部制定指导性意见,以便于托幼机构和各级教育机构开展性别平等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教育;建议卫健委出台医疗保健系统落实对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重病人和孕产妇的特殊保护措施;将诊疗中如何识别、记录和处理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包括对没有民事能力的就诊者遭遇或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要求,纳入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要求。建议民政部改善家暴庇护所的人员和设施配备。
新京报记者 张璐
编辑 张畅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