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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申报印花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中有关税收的问题

时间:2023-04-09 12:14: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定类似《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规制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入偏低的情况。学理上对于税收相关法律能否类推适用尚存在争议,因此不能肯定在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与此相呼应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关系”及相关“业务往来”进行了明确。因此,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入进行合理调整,而不是核定,原因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前者强调不存在正当理由,并存在欺骗行为;后者则是强调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也应当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入偏低的情况进行了规制。另一方面,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尚未分配的利润

本部分主要针对企业股东预计出让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且该有限责任公司尚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投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即属于本条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综上,利润分配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规操作,也是应有之义。企业股东可以考虑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原因本文举例解释如下:

例如甲公司斥资1000万元投资乙公司,获得乙公司50%的股权,乙公司预计平均每年盈利500万元。一年后,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寻求出让其所持有的乙公司50%股权,假设此时股权估值为1200万元,此时甲公司出让其股权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忽略其他费用及印花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计算):

(1200-1000)*25%=50万元

此时如刚好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将上一年度盈利的40%分配给股东,甲公司随后获得:

500*50%*40%=100万元

同时,由于利润被分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估值下降,假设此时估值为1100万元,此时甲公司出让其股权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1100-1000)*25%=25万元

综上,当企业股东预计进行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尚未分配的利润,可以考虑在转让股权前进行利润分配,一方面企业股东的投资利润得以固定;另一方面,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负较轻。

(三)一方减资(撤资)、另一方增资形式的股权转让

本部分也是针对企业股东预计出让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且该有限责任公司尚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减资的企业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收入-减少的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减少的实收资本/总实收资本)

本方法利用的也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果是企业股东减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股东减资需要满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要求: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

综上所述,一方减资(撤资)、另一方增资形式的股权转让由于涉及到《公司法》对减资(撤资)的规定,程序较为繁琐,实务中有较多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案例,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随着市场上股权转让的行为增多,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一行为的规制必将朝向精细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也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动态调整自身的行为。税收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对于特定的行为类型有不同的规定,只有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知识,才能将经营活动控制在法律的红线内。

作者简介

王铮铭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经济犯罪、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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