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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申报印花税】南京一位市民来来回回了三年,多交的税终于脱手了。

时间:2023-03-19 05:27: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答:根据《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根据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发生对外经营业务货款,收货人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未收到规定发票的,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命令改正,并处以1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人没收。有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发生对外经营业务款,不开具发票的,可以及时给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图片来自网络)

Q:南京人戴先生反映,房产证过户到儿子名下,需要缴纳3%的税收是否合理?

A:经与戴先生沟通,纳税人无偿赠与子女房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无偿赠与子女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等文件规定,房屋赠与,承受方需缴纳3%契税。同时,纳税人需缴纳0.5‰印花税。

因此,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赠与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印花税按0.5‰征收。受赠方:契税按3%征收;印花税按0.5‰征收。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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