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时,我公司交税吗?如果交,税率是多少?
02
我公司为居民企业,投资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上市,其分红时,我公司交税吗?如果交,税率是多少?
上述2个问题的答案是一致的,所以我就放一起来回答了: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温馨提示:
这里强调“直接投资”,如果是间接投资,则不能免税。
03
我公司为居民企业,投资了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分红时,我公司交税吗?如果交,税率是多少?
又是需要分情形讨论的:
● 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那么我公司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还未满12个月,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按我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
温馨提示:
这里未满12个月不能免税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因此,当企业长期(满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参考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年5月27日对“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的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04
我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分红时,我公司交税吗?如果交,税率是多少?
需要区分一个时间节点:2008年1月1日
●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为10%。
参考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中适用低于10%税率的,按协定低税率计征。
情形三 股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之所以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在一起,是因为这3者是比较特殊的存在,既不属于自然人,也并非法人企业。
1) 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作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对外投资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法人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已经不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了,上述我们已经讨论过,间接的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因此,需要按照法人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合伙企业在投资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其自然人合伙人不能享受财税[2015]101号文中“个人”可享受的差别化待遇。但并没有政策提到财税[2015]101号文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因此,实务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能否适用差别化待遇有争议。
相关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 《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项对于“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回复为: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总结
在本文结束之前,也许会有人问:是不是漏了什么?
我们好像没有提到股东为自然人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情况。
事实上,这三种情况的个人投资者都是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与本文所讨论的“分红”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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