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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每年申报】社会保障公积金调整和延期支付劳动法q & ampa

时间:2023-04-06 23:30: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通知》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此外,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各地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有关规定,缓缴公积金需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一点与社保不同。

在缓缴期间,员工对此不满而离职的,即使社保公积金关系转出,离职员工的相关缴费期还在原单位,待原单位恢复缴费后,仍需根据数额补缴社保公积金。参保职工的社保公积金关系从原单位转出后,可以转入新单位,不影响在新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

3.用人单位缓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同时提高,是否形同于降薪?

缓缴社保公积金,导致社保基金、社保和公积金个人账户缺少进账。而同时随着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提高,代扣代缴的金额增加,导致劳动者的到手工资和社保账户进账同时变少,引起部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是在借此进行实质性降薪的怀疑。在保有最基本劳动法律意识的用人单位中,这种担心其实是大可不必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上文关于社保公积金缓缴的规定,可见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缓缴是暂时性的、有期限的,最终是要补缴的。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想要继续任用劳动者,缓缴的金额最终还是要回到劳动者手中,不过早晚而已。

更何况,社保公积金归根结底由劳动者本人所有。对于社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账户内金额,全由劳动者个人所有,符合条件自可支配。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内金额、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由国家统筹管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生特定情况时,劳动者可使用的相应金额往往会高出已缴金额。故纵然调高缴费基数,受到更多实惠的仍是劳动者,而并非用人单位。

当然,也不能排除部分用人单位缓缴到期不补缴社保公积金,同时甚至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得比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还要高,来达到暂时削减用工成本、取得更多剩余价值的目的。这就涉嫌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认为用人单位在社保公积金缓缴、调基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劳动者该如何寻求救济?

除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等几种特殊情况外,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甚至少数人力资源和劳动法服务机构仍保有“社保公积金是额外福利,缴是给劳动者面子,缴多少该当我来决定,不缴也是天经地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缓缴期结束后未依规补缴社保公积金,或未按申报的基数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因缓缴、调基引起的社保公积金纠纷,不是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劳动监察、社保征收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其中逾期不缴存公积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并非作为独立的劳动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

结语

社保公积金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组成部分,直接关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社保公积金是否合规缴纳,直接影响国家相应基金资金是否充实、社会保障体系和国民经济是否得以平稳运行。故用人单位需要提高劳动法律意识,不宜心存侥幸在劳动法律责任的刀尖上跳舞。劳动者也需要提高劳动法律意识,辨明自身拥有的劳动法律权利,与用人单位一道实现“体面劳动,敬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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