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主体应承诺获得财政支持资金的网点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4.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根据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三次修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