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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财产】多地法院预计将发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解决隐藏的财产问题

时间:2023-03-31 12:34: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奥美律师事务所具美信律师告诉南岛记者,在离婚案件中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的全貌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遇到的第一个难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4条规定,不能作为诉讼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客观理由。

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作为调查前提,对于经济弱势一方而言,这往往难以实现。

其次,即使法院协助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由于涉及的财产类型复杂、银行账号繁多等原因,调查取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诉讼周期也会因此而延长,当事人因诉讼而付出的时间成本明显增加。

欧美欣分析称,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对于在离婚诉讼中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经法院查明,可以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对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普遍,但也有部分法院会以一方履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作为认定一方是否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事实基础,从而作出是否倾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结果。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副秘书长、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颖珍律师表示,新规定的推出,可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督促夫妻双方诚信诉讼,更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以立法形式明确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保障经济弱势方合法权益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财产申报制度首次被明确提出。

随后,全国多个地区也有出台指引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及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等。

欧美欣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以广东地区为例,部分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会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或《离婚诉讼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并要求夫妻双方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工作指引不属于法律规定,财产申报不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可能会对财产申报制度存疑,未能积极配合申报财产,同时各地法院在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时,因法律未对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逾期申报财产的惩罚性措施予以明确,从而也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未能充分体现。

欧美欣认为,此次将财产申报制度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这也意味着在离婚诉讼期间,申报财产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均应依法履行。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一方面是帮助经济弱势一方还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全貌,有助法院查实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且可以将一方履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作为认定一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的行为,进而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实现有效遏止配偶一方实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障经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节约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因调查取证产生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离婚纠纷的审理效率。

此外,梁颖珍认为,为了更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不如实申报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建议可制定完善的惩戒制度,根据对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隐瞒财产的金额,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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