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STZC-03
4 经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STZC-04
5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STZC-05
6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STZC-06
7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STZC-07
8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STZC-08
9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STZC-09
10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STZC-10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的确定参看单证篇问题10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劳务的免抵退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出口之日(具体执行时间如下)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之日,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2)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或按规定确定实行免税政策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13、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文件列明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15、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属于明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统一规定执行。
16、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8、生产企业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9、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0、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1、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2、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4、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及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5、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3)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和操作培训资料如何获取?
答:目前,江苏省税务局提供了四个免费使用的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但为避免数据错乱,各出口企业只能任选其一使用:一类是两个在线版申报软件,即国标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出口企业免费注册后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类是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即总局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出口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四个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分别提供了相关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可免费下载四个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可免费点播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和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培训视频,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操作时,机构选择“省局”,地区选择“江苏”,涉税类型选择“进出口税收”,即可观看学习。
申报系统中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代码设置见下图:
征(退)税机关代码 征(退)税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
【所属期】:按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申报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美元汇率】:以100美元为基准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财税〔2014〕98号文。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3、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新版)撤回退(免)税申报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
4、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5、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1)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①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②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如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②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企业退税速度。
(2)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出口信息查询表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
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6、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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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数据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1)当期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7栏“(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2)存在征退税率差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3)最近一期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应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请注意核对。
8、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什么政策?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做增值税申报时,要将当期实现的免税销售额汇总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注意:(1)如小规模出口企业未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为灰化状态,无法填写。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退税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4、以下证明,如无特殊说明,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中的申报途径如下: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
1、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出具哪些常用单证?
答:(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
(2)其他单证证明业务: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委托方应当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仅限国家不予退税的产品);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展委托进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申报退税)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签章。受托方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 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6、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7、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限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如何办理?
答:(1)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4)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认?
答: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应以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已开展过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五、跨境应税行为政策管理篇
1、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销售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4、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5、销售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6、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属于客运的,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属于货运的,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除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外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7、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8、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行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免税”栏、“其中:跨境服务”栏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中。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
发布时间:2021-08-11 15:14 来源: 南京市税务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2021年8月版).doc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篇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①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②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③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下列货物: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⑥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⑦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⑧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⑨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⑩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⑪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⑫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⑬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⑭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⑮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③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④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⑤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⑩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⑪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⑫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⑬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⑭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⑮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①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②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③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⑤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5、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3)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和操作培训资料如何获取?
答:目前,江苏省税务局提供了四个免费使用的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但为避免数据错乱,各出口企业只能任选其一使用:一类是两个在线版申报软件,即国标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出口企业免费注册后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类是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即总局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出口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四个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分别提供了相关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可免费下载四个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可免费点播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和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培训视频,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操作时,机构选择“省局”,地区选择“江苏”,涉税类型选择“进出口税收”,即可观看学习。
申报系统中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代码设置见下图:
征税机关代码 征税机关名称 退税机关代码 退税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出口明细录入规则:
【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贸企业2021年7月申报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申报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
【申报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系统自动生成,如无特殊情况,不建议修改。
【关联号】: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系统自动生成,如无特殊情况,不建议修改;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不同的报关单或同一报关单上项号不同的出口货物不得使用同一关联号。
【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
【出口日期】:自营出口的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
【出口发票号】:企业外销货物出口发票号码。
【美元离岸价】:美元FOB价。即填写的是出口报关单上面的FOB价对应的美元值。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如报关单成交方式不是“FOB”则需要换算成FOB价。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条出口数据的,运保费按每条数据的美元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分摊扣除。
【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本篇问题23。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申报商品名称】:按申报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名称填写。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2)进货明细录入规则:
与出口明细相同栏次的录入规则参看上文。
【税种】:V:增值税;C:消费税。
【凭证种类】:按实际申报的进货凭证种类填写。
【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否则填写其他退税凭证的号码。
【供货方纳税号】:供货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日期】:进货凭证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的填开日期。
【数量】: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数量填写。如果进货凭证上该商品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
【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计税金额或完税价格分项填写,若一行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额。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税额】:若为增值税,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税额=数量*征税税率。
【退税率】:填写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3、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网上申报每月同一批次只能申报一次。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新版)撤回退(免)税申报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
4、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5、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1)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①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②用于出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勾选确认。如确认已进行勾选操作且勾选用于退税,仍然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或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外贸企业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③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企业退税速度。
(2)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出口信息查询表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
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的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哪些环节?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向征税机关办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两个环节。
首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其免税出口收入、应税出口收入、视同内销征税收入和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
其次,所有出口货物和劳务,根据分别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明细数据,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7、外贸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核算?
答:外贸企业内销、外销应分开核算,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购进货物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内外销应该分别核算,外销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
(2)货物出口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人民币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申报退税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收到退税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10、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1)当期适用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免税”栏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如果属于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如果属于出口劳务,销售额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中。
(2)当期用于申请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反映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不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映。
(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附列资料(一)中的销售额,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附列资料(一)中的销项税额,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如果属于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中。如果属于出口劳务,销售额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
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反映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
(4)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先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反映,如确实发生转内销时,凭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填写,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如需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能抵扣和此操作一样。
1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免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出口之日(具体执行时间如下)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之日,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误勾选退税且未报退税申报如何调整?
答:纳税人已“确认退税勾选”、尚未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
(1)申报端申报。纳税人应在申报端“进货凭证信息回退”模块录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并提交申报给主管退税机关审核。
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货凭证信息回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进货凭证信息回退。
(2)申报系统查询进度。纳税人在申报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发现误勾选数据在审核系统已经审核通过之后,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抵扣勾选”。
13、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何调整?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果可以撤销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在撤销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再撤销“确认签名”后重新勾选。
误勾抵扣不可撤销纳税申报的调整处理如下:
(1)发票勾选错误,且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撤销,纳税人应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纳税人申请前应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3)每份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在系统核实确认后,企业可按要求进行退(免)税申报。
1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的数据,外贸企业可在申报端填写《外贸企业调整申报申请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进行冲减。
申报端的录入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电子税务局上传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调整申报,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15、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相关事项如下:
(1)所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四类企业和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合理原因的除外)
特别提醒:(1)非无纸化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报送纸质资料时,必须在窗口进行交接,并以交接日为申报日期。如纸质资料不报送的,视为未申报,超过当月纳税申报期的可以在下月纳税申报期内重新申报,对应电子数据的申报年月需修改为下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非无纸化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也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结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16、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以下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装订成册的下列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可在电子口岸自行打印);
③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④出口外销发票;
⑤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⑥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单票对应为原则,将每一笔出口的进货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按关联号的顺序进行排列,同会计凭证一样用线包角装订,关联号序号注明在报关单上,以备查找。
注意:目前,四类企业不属于无纸化申报范围,上述纸质资料(四类企业还需提供收汇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
17、有关备案单证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18、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次出口的如何申报?
答: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货物不能在同一月份同一批次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的原则,企业需按申报退税数量、金额如实拆分录入。
19、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何申报退税?
答: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将保税进口料件不作价给加工企业,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和一般贸易出口一样。
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20、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办理退(免)税?
答: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有关收汇的要求有哪些?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当年出口为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①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1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2种至第3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22、视同收汇的情况有哪些?申报时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货物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申报篇问题21所列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其他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下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23、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名称的,应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对应的海关商品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依法接受处罚。
2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形式出口如何申报退税?
答: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退(免)税申报按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申报退(免)税时,除提供正常规定的退税资料外(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1)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2)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3)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4)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⑥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5)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6)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③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7)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③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④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8)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25、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申报退税?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6、外贸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27、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如何申报?
答: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销售收入),同时,应将原始凭证资料按以下要求留存企业备查。
企业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将以下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28、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2)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或按规定确定实行免税政策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3)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9、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在出口的次月或发生征税行为的次月纳税申报期视同内销征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30、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免税?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4、以下证明,如无特殊说明,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中的申报途径如下: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
1、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签章。受托方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退(免)税状态”一栏如选择“已办理退(免)税”,则“缴款书号码”栏次必填。因此对于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需先联系审核人员追回已退税款。
6、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需提供内销货物发票,需提供报关单、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7、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8、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政策业务问答
1、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2、综服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不区分企业规模)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3、税务机关对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综服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综服企业可以办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吗?
答:综服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出口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5、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答:(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6、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注意: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前,应按现行规定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着代办退税的协议,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备案手续。
生产企业如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按规定分别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7、综服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8、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缴税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凭证目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抄报税,生产企业不需要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外销发票。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按规定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9、综合服务业务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与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批次申报),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注意:退税申报表的“业务类型”栏应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类型分别填写“自产”或“视同自产”。
10、新系统中代办退税的录入规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综服企业2021年7月代办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代办退税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
【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
【委托生产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纳税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口报关单号】: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统一编号+0+2位项号,共21位,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个报关单号码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出口日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
【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若该商品有国家税务总局扩充代码,则按扩充代码填写;若因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整的,请先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篇问题23。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当一个报关单号码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美元离岸价】:美元FOB价。即填写的是出口报关单上面的FOB价对应的美元值。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如报关单成交方式不是“FOB”则需要换算成FOB价。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条出口数据的,运保费按每条数据的美元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分摊扣除。当一个报关单号码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号】: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开票日期】: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
【计税金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若一行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
【退税率】:填写商品码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代办退税税额】:申报代办退税税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货物类型代码】:填写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11、外贸综合服务业务退(免)税资料如何保管?如何办理单证备案?
答:综服企业应对履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为10年。
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退税业务,应由综服企业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时间为5年。
12、对综服企业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1)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2)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3)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4)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13、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退税款如何流转?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账户收到代办退税款后,再转付给生产企业。
14、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1)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2)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3)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15、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16、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质量对综服企业的管理类别和从业资格有何影响?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2)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3)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7、代办退税业务中,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谁是责任主体?
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8、综服企业取得的综合服务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跨境应税行为政策管理篇
1、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销售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业务适用免税办法。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4、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5、销售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6、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退税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4)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④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⑤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