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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出口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处理程序

时间:2023-02-05 21:59: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免税退税预申报。

时间:本月免征退税正式申报前

信息:本月免征退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后续处理: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根据反馈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2、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间:在法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内。

资料: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时间表

前一期间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退税部门的签字和盖章)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后处理:

将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单的数据输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3、豁免退税正式申报。

时间:下月1日至15日,每个休息日顺延。

资料:

豁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外汇发票(仅限退税的联盟)或长期汇款证明

出口申报单(仅限退税的联盟)

代理出口证书

出口发票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征税部门的签字盖章)

有材料加工或供应加工业务的人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新设立的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要新建或核销的供应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以上资料必须按照退税部门的规定装订成册。

后处理: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生成正式反馈消息。企业将官方反馈信息读取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更新原始申报数据。

计算“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的“免征、到达、退款”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的转让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转让价格(FOB)以出口发票的转让价格为基准(委托代理出口,出口发票可由委托人签发或由受托人签发),如果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则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允许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如果申报数和实际支付数之间存在差异,则在下次申报报销时进行调整(或在年末清算时进行调整)。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本船价格的,企业应当以实际本船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税额扣减额计算

扣除税额扣除=出口货物转让价格外汇人民币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税额扣除额

抵扣税额抵扣税额=免税购买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买原材料包括国内购买免税原材料和供应加工免税进口项目。其中,供应加工免税进口项目的价格是组成计税价格。

工资加工免税进口项目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达价格海关征收关税海关征收消费税

本期未付税金扣除额和本期免税计算

当期末保留税额有当期免除税额时,

本期未付税额扣减额=本期期末留成税额

本期免税=本期免税税额扣减额-本期未付税额扣减额

当期末税收抵免GT;现在有抵扣税额的时候,

本期未付税额扣减额=本期免税税额扣减额

本期免税=0

本期期末留成税额是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成税额。

退税不得免除税金扣除和扣除计算。

免税额和不可抵扣税额=目前出口产品转让价格外汇人民币卡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额和不可抵扣税额。

免征退税和抵扣税额=免税购买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的出口业务发生的生产企业自第一次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税额等于当期退税额。继续结转继续扣除,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根据扣除税计算公式计算本期未付退税额的未摊销进项税。(未摊销进项税、结转、结转、结转、结转、结转、结转、结转)

“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什么是年终清算?

出口货物退款(免税)税的年终清算是税务机关在一个公历年末结束后,根据出口退款(免税)税收政策和出口退款(免税)税收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前一年申报的退税(免税)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查、计算、整理和检查,这项工作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年度出口退税的全面检查。年末清算不仅是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执行和管理,也是对税务机关日常工作质量、效率、方法适当性的重要检查。因此,年末清算不仅有助于更准确地贯彻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助于及时收回更多退税,及时补充少退税的税收,还能使税务机关双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清算时间:年末后3个月内。

清算范围:出口企业前一年申报出口并财政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款(免税)税,以及前一年未结转的前一年应结转的退款(免税)税。

“出口企业”是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所有企业。

特殊情况:出口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退税机关须在年度内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清算核查重点:

1、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3、有无非指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差-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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