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报期快到了,出口企业以申报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申报不顺利为由,在贸易税组后面选出了10个典型问题进行回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Q1
问:我们公司出口后还没有收到货款。合同约定5月收款,但申报书是18年出口。马上就要接近报税的最后期限了。不能去税务机关领取汇金文件。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你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明确预测收回者的相关条款。因此,不能进行收回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以进行收回处理。另外,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的汇水日或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汇水证。否则,出口货物不能获得出口退税,必须免税处理。
Q2
问:申报单上的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货物证书上的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那么出口是2018年还是2019年?
答: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相关规定均以申报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日期没有直接关系。在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的发行同样以申报书为基础,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的出口日期必须与申报书一致。因此,该货物必须在2019年1月对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Q3
问:退税申报系统输入出口详细信息时,出现一则消息,说明我输入的海关商品代码无效。为什么输入10位数代码或前8位数代码都不行?怎么解决?
答:这种情况一般是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退税率库更新造成的影响,输入环节需要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并将现有商品代码与新商品代码相关联。此时,您可以在“输入出口商品详细申报”中输入申报单上现有的商品代码。
Q4
问:我们公司出口的货物是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报税时需要录入申报系统吗?
答:有0退税率的商品一般被视为内需征税处理,少数商品免税。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可以维护——海关商品代码搜索查询,确认该商品代码下的“特殊商品标识”。1表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也就是说,应该视为国内销售。2表示免税。也就是说,免除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收取转出费用。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输入退税申报系统。
Q5
问:我公司货物卖给保税区内的外贸公司,可以获得出口退税吗?
答:货物进出口保税区适用“出境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国内外)和海外单位、个人和贸易合同(本质上是海外销售)、海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提货出境时,区内仓库企业报告出境货物申报目录,海关补充退税联合数据,此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在上述程序中,必须强调货物的销售对象是海外单位或个人,问题是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内的贸易公司,根据保税区有关管理规定,这种业务是内贸业务,区外企业必须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果区内企业再出口,区内企业可以获得出口补偿。
Q6
问:公司出口货物收到海外汇款后如何输入?
答: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要做好以下会计分录。
第一阶段:收回
借方:银行存款-外币帐户
财务费用-费用
贷方:应收帐款
第二阶段:结汇
借款:银行存款-人名货币账户
贷款: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项=收益,借项=损失)
Q7
问:去年8月的发票目前也处于无政府补偿状态。我3月去退税厅咨询了窗口。让我提交查询信息资料。然后让我回来。我最近几天重新找了一下,但还没有信息状态。昨天在退税2.1系统进行了无电子信息申报,需要再去窗口延期吗?
答:无信息申报流程可以先在申报系统中输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生成申报数据,打印申报单,携带电子数据和申报单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无电子信息在纸质证书齐全,但电子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处理,符合你目前的情况。)延期申请是在没有纸质证书的情况下处理的,所以不需要延期。
Q8
问:本公司采购科与供应商沟通有误,目前未能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退税额多,所以咨询了市政局退税处。据说可以进行无政府申报。提交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后还可以申请退税。那具体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国税2018年第1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如果贵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还没有电子信息,则必须在退税申报截止日(4月18日)之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进行无电子信息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使您能够输入和生成此申报数据,以运行管辖税务机关。
2.出口企业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得到证明,所以不能在规定期间
限内申报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上述操作完成后,退税申报不受申报期限限制。
Q9
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2019年3月20日购进一台机电设备,取得厂商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外商临时需要增加一台设备,我公司计划在4月中旬再购进一台,由于4月1日税率调整,我公司只能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计划在4月底将上述两台设备出口,此种情形出口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贵司为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贵司计划4月底出口,符合文件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根据过渡期规定,贵司3月20日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前的16%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出口退税率。计划4月中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后的13%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出口退税率。
Q10
问:我刚刚发现我有一张发票是分别对应了2018年12月出口的报关单与预计2019年5月份出口的货物,我要怎样操作才能申报退税?
答:首先2018年出口的货物面临最后一个退税申报期,4月18日前必须要申报,否则将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其次这种情况可以把发票进行拆分申报,假如,你这张发票共有1000KG的货物,2018年12月出口了其中500KG的货物,剩下500KG的货物预计2019年5月再行出口,这种情况直接把这张发票进行分批申报即可,提出发票中500KG相对应的金额,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到2018年12月出口报关单相对应的进货明细中,分批批次为0001,后续再次申报发票中剩余的500KG与金额, 等下次再出口时再行申报退税即可,分批批次为0002。(注意:发票拆分申报的需分批批次0001的出口退税完结后才能再次申报分批批次为0002的申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