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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错误8104】指数基金再次迎来了巨大的利益,引进了公募基金,参与了科学革新版的融通规则。

时间:2023-03-30 01:28: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定,参与出借业务:

第(一)项所称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第六条 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七条 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三)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四)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第八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第九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

第十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可以采取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

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由基金管理人、借券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出借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合理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借券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1年的分类结果应为A类。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出借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压力测试管理,详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第十三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出借业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出借业务相关安排,在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可以从事出借业务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从事出借业务。基金合同未约定的,需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从事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战略配售基金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

第十六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指引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由于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不属于实质性证券转让行为,基金保留了出借证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终止确认该出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照原有估值方法进行出借证券的后续计量,通过在股票投资科目下设“融出证券”的明细科目核算已融出的证券情况。

(四)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损益情况,是指基金出借证券获得的利息和罚息收入。损益情况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数据确认,记入T+1日基金的损益。

(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七)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如交易所或证券金融公司等相关机构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做出变更,导致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九)《

(十)基金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证券或进行债务清偿的,适用本指引。

二、科目设置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证券出借

在明细账中将已融出证券的数量和金额转入“融出证券”科目。

(二)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产生的出借人违约金

借:其他费用 金额[1]

贷:其他应付款 金额

(三)计提出借证券的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2]

贷:利息收入—证券出借利息收入 金额

(四)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产生的罚息,作为出借证券利息收入的调整项目进行简化处理。

借: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3]

贷:利息收入—证券出借利息收入 金额

(五)权益补偿

1、送股、转增股份

借:证券投资 数量 金额(0.01)

贷:证券投资 金额(0.01)

2、除送股、转增股份外其他权益事项

(1)除权除息日或证券上市日[4]

借:应收股利—应收证券出借权益补偿 金额[5]

贷:投资收益—证券出借权益补偿收入 金额

(2)权益补偿款到账日,根据资金交收方式,先计入备付金账户,T+1日再转入存款账户。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金额

贷:应收股利—应收证券出借权益补偿 金额

贷:投资收益—证券出借权益补偿收入 金额(差额部分)

(六)证券归还

1、收到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出借证券时,在明细账中将“融出证券”的数量和金额转回原科目。

2、收到出借证券的应收利息和借入人罚息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金额[6]

贷: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

(七)现金清偿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金额[7]

贷:证券投资 金额[8]

贷: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

贷:投资收益—证券出借差价收入 金额(差额部分)

[1]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出借人违约金计提,记入T+1日基金损益。

[2]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各出借证券利息总额从T+1日起按实际出借期限平均记入基金损益(算尾不算头)。

[3]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借入人违约罚息计提,记入T+1日基金损益。

[4]出借证券权益事项是配股或现金红利的,在除权除息日确认权益补偿的应收金额;出借证券权益事项是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等的,在证券上市日确认权益补偿的应收金额。

[5]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权益补偿金额计提。如果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多次清算并且此凭证处理时尚未提供最终清算金额的,根据证券金融公司首次清算金额计提入账,收到最终清算金额后进行差额调整。

[6]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支付出借证券应收利息和借入人罚息进行确认。

[7]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支付现金清偿进行确认。

[8]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出借股票成本。

本文源自好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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