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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申报公告】关于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3-03-30 01:03: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底前将项目区建设进展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

(七)地方申报。由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并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审定后,于2022年12月底前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首批申报项目区名单和实施方案文本。每个省份可推荐1—2个整区域项目区(地级市、县或灌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省级推荐,计划单列市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可推荐1个县级整区域建设项目区。整灌区建设申报,由所辖行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八)部级遴选。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项目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遴选,择优确定项目区建设名单,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实地评估或现场答辩。

(九)跟踪评估。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对地方整区域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依据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抽查评估,督促指导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区域建设项目的县、市级验收和省级初步评估工作;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初步评估意见和阶段评估情况,进行终期评估。经评估将符合要求的列入全国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名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全国高标准农田整区域建设项目区”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试点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投入主体责任,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建设规划、细化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有序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整区域项目建设工作。

(十一)加强政策支持。安排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项目任务时,积极考虑试点地区的建设需求,试点地区可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盐碱地改造、土壤酸化治理相关任务,集中打造一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产能核心区,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良性互补、产业融合发展。省级推荐纳入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中型灌区,且符合2023—2025年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可按照现行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收入、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支持整区域项目建设。

(十二)加强监管监测。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务求工作实效,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力戒形式主义,严禁搞形象工程。目前已在非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配套设施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按要求落实补划。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加强建成后项目区利用情况监测,原则上全部用于种植粮食。要充分利用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切实加大项目区建设的动态监测,确保建设实效。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支持和挖掘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典型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经验交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XX省XX市(县)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

XX省XX市(县)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编制依据

项目背景、项目可行性、设计依据等。

二、区域概况

地理位置、项目区范围、地形地貌、水系分布、耕地种类(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现状、新增耕地潜力等情况)、种植结构及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土地流转等情况。明确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分别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比。

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现状调查分析

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现状分析。

四、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及建设周期等。

五、建设内容

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后管护、耕地质量建设等方面内容。

六、项目投资

概算依据、投资概算、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等。

七、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保障措施

组织、资金、人才、科技、政策等方面保障措施。

九、有关附表

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建设规划图(标注:永久基本农田、“两区”划定、已建高标准农田、灌区工程布局等情况)。

十、其他资料

(一)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二)项目区建设符合相关规划情况。

(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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