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与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
(部)级科研课题 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项以上。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参与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筑工程设计:参加完成 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 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 3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工程施工:参加完成 1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参加完成 2项以上大型或 3项以上中小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参加完成 1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工程或 2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参加完成 1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造价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项以上。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 3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 6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 1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或 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5.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3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5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6.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1项以上,或 3项以上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
③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编审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完成 1项以上大型或 2项以上中型或 3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3.公用事业生产运营企业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 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5.参与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照明与交通)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担任过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2.参加完成 1项以上大型或两 2项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 3项以上中型以上桥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或累计完成 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3.担任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完成 4项以上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 6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4.参与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从事风景园林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 2项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参加编写过 2项以上省级行业地方标准,科研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
2.参加完成 1项以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或 2项以上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或 2项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 2项以上风景园林其它项目规划等工作。
3.参与完成 1项一级或 2项二级或 4项三级风景园林工程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4.负责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或苗木生产,连续两个年度达到养护和生产标准。
5.参与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市(厅)级以上优秀勘察、规划、设计、优质工程奖,或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的优质工程奖(以奖励证书为准。其中优质工程奖以公布获奖项目、单位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为准,勘测设计奖限额定人员,施工、监理等奖项每项目每专业只限 1人)。
(三)参与研究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材料、新技术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四)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 2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五)参与解决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安装中的复杂技术问题 2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六)参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应用国省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七)参与 1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九)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
2、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专利成果报告、技术总结、工程设计方案及说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监理规划等)2篇以上。
3、提出的科技建议 1项以上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附评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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