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高质量推进我省工程建设。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临时建筑除外)结构质量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质量工程”)的创建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结构质量项目设立的监督管理,成立了省级结构质量项目创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审委员会”),设立了省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创建评审委员会”)。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监督和评价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在工程申报中,《办法》明确了住宅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结构形式。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申报,有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通过的包括编制计划进行审查,并在月底前分阶段向省昌平报告。在质量管理方面,《办法》对建设、建设、监督机构要进行的具体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标准提取工程实体质量,基础施工阶段不到一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到两次。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县(市、区)申报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提取次数不到一次。
国家每季度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和实物质量检查。年度检查数超过总申报数量的5%。《办法》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请表》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评价。市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现场完成了工程评估。《办法》规定了工程评价程序,对于高层、超高层、大型综合体等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期、分期评价。工程实体的质量根据集体工程进行检查,明确检查数量。对于工程审查,由省级昌平厅组织审查专家进行审查,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验证市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审查施工视频视频资料。提名的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项目将按程序公示、对外公布。
《办法》规定了不能评价为性结构质量高的工程的6种情况。向接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单位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记录在行业良好的信用记录中。《办法》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办法》实施前申报的工程仍将按照《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干质(2010) 362号)实施。《办法》实施后,2010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创建质(2010) 3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