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只要不签署劳动合同,相当于没有构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一般只能够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看待。
网友咨询:
下班后兼职打工时出了车祸能否申报工伤?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赵文革律师解答:
兼职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只要不签署劳动合同,相当于没有构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一般只能够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看待。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根据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务关系不在工伤的认定范围内。
劳务关系基本特征:
1、双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2、提供劳务的一方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赵文革律师解析: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由此可见,就算是小时工,如果在工作时间段内因公受伤,其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员工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2、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
3、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员工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
赵文革律师简介
赵文革律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民商法在职博士,主要擅长民事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法,交通事故等法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曾获得哈尔滨市律师辩论三等奖,是黑龙江电视台客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