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人还没有从困中醒来,天还没亮的时候,北京一家环保公司的职员具某已经开始上路,悄悄地为这座城市完成了路面清扫工作。
但是,2018年5月26日,在小姨上班的路上,在北京朝阳区的一个十字路口行驶时,张某在京NW * * *
一、案件要点和判决结果
这次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地带某大队处理。邱先生进入路口时信号灯未被确认,交通地带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没有确认责任。
受伤后,邱的一个子女寻求北京倡导信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提倡新律师承担具体责任案件的处理。昌信律师表示,楚某环境保护公司职员建议,因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机关报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没有准确的事故责任区分,无法受理,交通事故事件只能等通过法院确定责任后再申请,单位只能办理延迟申报手续,等交通事故事件解决后再申请。
邱某出院后,申新律师起诉前委托鉴定机关申请司法鉴定,邱某的残疾等级达到10级,错误工期180天,护理、营养90天。据调查,张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保险额为100万韩元的商业三方保险。律师整理证据资料后向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起诉,法官到交警队调查证据,综合其他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并对金额、赔偿事项做出判决。
二、本案的审判要点
1.交警出具事故证明,没有承担责任。
一般认为交警部门是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起初调查鉴证、责任划分、交通似乎是最权威的,但客观情况非常复杂,反映了客观情况,使当事人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在本案中,邱某和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经过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词,可以根据交通法规等确定事故。
2、根据法院判决确定业务相关伤害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在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而受损的情况下,不管是否是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某种程度的责任都必须被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例中,处某科因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在前期交警部门处理时没有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工伤认定部门本身不能给予事故责任,因此,如果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质证、法院调查等判定的责任高于主要责任,处某将不能申请工伤。
在本案中,法官根据调查,双方分担责任,根据平等责任予以承认,判定邱先生可以根据这一责任申请工伤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船、火车事故受到伤害,而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
3.获得交通事故补偿后,也可以申请工伤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受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职员或近亲属已经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得到民事赔偿后,决定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作出工伤决定。邱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第三,提倡新律所的提示。
交通事故在划分责任之前,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妥善地维护现场环境,防止人员认定困难增加。同时,交通事故处理双方都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促进案件的进展,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另外,在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也特别重要,可以明确反映第一现场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用私人信函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