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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份额】契税怎么计算和申报,规则细化了

时间:2023-03-28 13:11: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问: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问: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问:《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答: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问:《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的资料有变化吗?

答: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问:《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9月3日B2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删改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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