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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撤销上海】合同后声称对房地产名称有误解,可以取消合同吗?以案件陈述

时间:2023-03-27 19:36: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与原规定相比,首先,揭示了重大性的内涵,强调错误认识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的高度因果关系;其次,删除了“较大损失”的表述,强调错误在交易上认为重要而不限于损失结果的价值重大;再次,增加了“标的物的价格”这一认识错误类型,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价格标错而产生成千上万的“薅羊毛”订单并引发纠纷的现象;最后,增加了“交易习惯”这一无权请求撤销的例外规定,对重大误解风险的分配做了初步安排。这些规定的变化也是在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

在重大误解的场合中,错误方期望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自己从有悖于内心真意的合同关系中解脱,而相对方则陷入因交易关系破裂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现实困扰中。这种意思表示真实性和交易稳定性之间的剧烈冲突,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应当妥善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具体可以通过错误在交易上的重要性、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人错误的可归责性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二不动产交易中买方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不动产交易存在以下特点:首先,不动产属于特定物,与依靠品牌进行质量识别的种类物消费品不同,其价值主要取决于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房型、房龄等房屋状况。这些房屋状况,需要买方通过实地查验、审查权利凭证等方式进行综合判断。其次,不动产通常还具有特殊功能性如学区,买方如若对房屋性质有特殊要求或卖方知晓房屋现有情况可能影响买方购买意愿的,均应在磋商时或签订合同之前就明确提出。最后,不动产交易作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买卖双方均应审慎对待,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这也要求买方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一方面要及时告知购买需求,有特殊购房要求的应当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通过实地查看、查阅权利凭证等多种方式,在尽可能充分了解房屋的客观状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高行玮

文:吴静文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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