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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不申报违法吗】第一个房屋租赁条例明确规定,盲目提高租金、不退还租金、二房东等乱象都在控制之中。

时间:2023-03-26 00:24: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研究明确具体口径。

热点5:押金租金被纳入资金监管

房屋租赁中介一直以来是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交织在一起,而90%以上属于租金、押金、租期等合同纠纷,涉及主体多、处理难度大,也是租房市场的乱象之一。而在租赁关系中,租客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投诉反映的是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租客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热点6:若不履行托管,最高可罚款30万

对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条款,胡清福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此之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对租金押金的监管明确规定,只有住建部等部委、北京市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中作出过规定,但政策性文件没法设定罚则。这次《条例》针对这个突出的矛盾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并设置了罚则,将有效减少租金押金矛盾纠纷,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从去年就开始实施押金托管,从实施效果上看,但凡是纳入了押金托管的这些合同,在后期基本上没有因为押金的问题发生过纠纷。” 胡清福表示,市住建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押金租金监管的配套政策,近期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明确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果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未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热点7:防范暴雷现象,租金贷戴上“紧箍咒”

针对投诉举报反应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长收短付、高收低出、长租公寓暴雷、个人二房东、卷钱跑路等市场乱象,《条例》也为违规市场主体量身定制“紧箍咒”,对企业 “租金贷”进行规范引导,防止异化为融资手段,防范企业营造“资金池”,从制度上遏制企业盲目扩张、跑马圈地的冲动,降低长租公寓暴雷风险。

《条例》中规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严管“租金贷”,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实际上,随着昊园恒业、蛋壳公寓爆雷事件的发生,“租金贷”基本已经退出北京市场。

热点8: “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转租超规定数量应登记

《条例》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并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为解决这个长期扰乱市场的痼疾提供法律依据。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要提前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承租人告知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提供服务的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信息卡号。企业通过全市统一建设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热点9:现在租房也要网签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将建立住房租赁的网签和备案机制——出租人应当在租房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同时,鼓励房东和租客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也就是网签。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管理服务赋能,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人脸识别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居民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过网签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胡清福介绍,“《条例》对于自然人个人并没有强制要求网签,而是通过便捷的服务鼓励吸引老百姓进行合同网签,但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要求网签的。相关系统网签功能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热点10: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短租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城市“短租房”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广泛分布在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短租房”“网约房”等形式对外出租,满足了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条例》规定,北京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此外,当前北京市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上房屋,承载了大量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村民将闲置农宅出租,一方面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租金相对较低的租住产品,有效满足了部分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与此同时,人口倒挂所带来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矛盾问题凸显,亟需规范管理。《条例》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纳入全市规范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统一管理、出租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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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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