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租赁住房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管理,全面消除各种治安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租赁住宅是指酒店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思维和机构的所有租赁都是他人居住的住宅。租房时,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建筑物、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而非法的建筑物的房子不能出租。
2.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出租人、住宅承租人(包括租赁住宅内的共同居住人)都要登记,请按照有关规定向租赁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租赁信息。其中:
(一)对于个人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在2022年3月25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发放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最近的免冠照片(包括租赁房屋内的共同居民)到住宅区公安派出所登记。
(二)单位房屋租赁、租赁双方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租赁方还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到住宅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租赁条件的,应向住宅区公安派出所登记。
(三)租赁关系继续或者变更的,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后7天内主动到住宅区公安派出所变更登记。
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开展房屋中介租赁业务时,应当事先确认和了解承租人身份信息及基本情况,不得将租赁房屋介绍给没有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以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或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主持租赁合同时,应提醒并督促租赁双方在7天内主动到住宅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在主持租赁合同15天内,应向住宅地公安派出所主动提供相关租赁信息。
四、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得向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滞留人员,必须将其引渡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等基本情况,并在公安派出所登记。
(四)承租人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风险,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租赁中断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租赁单位或者个人向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根据010-30000,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
(二)租赁房屋住宿
来暂住人员,须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租赁双方须积极配合卫健、疾控、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落实好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拒不配合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无营业执照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八、住建部门将对不符合安全及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九、公安机关将对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夏市公安局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