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对租赁住房及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地、湖、公安分局同时采取力量和措施,对整个地区进行地毯、轮式调查,切实加强对租赁住房的控制,消除各种盲点、漏洞和隐患,严密编织,编制安全防范网。
流动人口登记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打击违法犯罪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客、房东一起处罚
扣押了4名违法行为人
4月13日,南街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迅速调查了4名违法者,全部依法行政拘留。在此期间梳理事件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其中一名妇女属于流动人口,海防营地地区经纶要在出租室从事非法活动。调查结果显示,房东张某未按规定申报该违法行为人流动人口居住情况,目前供认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房东张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在深入挖掘已知线索期间,南街派出所加强了海防区租赁住宅的清点。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住在青云胡同的一名流动人员也没有登记居住情况,依法传唤出租房东郑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或者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居住终止情况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向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出租房屋,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我们一起为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吧。
申报责任主体(流动人口本人除外)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和“山东微警察”微信公众号自助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本人可在“山东微警察”微信公众号上自助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业务。
申报责任主体
1、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居住3天以上的人。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登记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地、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是一人一证,一年签一次。
2、房屋出租人或其代理人;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3、就业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解除或解除流动人口与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房地产服务企业。
房地产服务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出租人告知的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并敦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出租人、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或雇主、就业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6、大型集贸市长/市场、商品流通中心管理机构。
大型贸易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关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